1994年开始,全国若干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有企业破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对自谋职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提前离退休。安置破产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中支付。广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规定,首先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4个试点城市破产企业中试行。全自治区各级劳动部门主动参与企业破产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桂林市于2000年出台《妥善安置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暂行规定》,凡国有企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因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发生变化,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可自谋职业或进入市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已经退休的,由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管理。职工在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最长不超过2年,由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按失业救济标准的115%(含门诊医疗费)发放,第二年按不低于第一年基本生活费的110%发放。职工在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再就业的,转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再就业,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转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到退休年龄后,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2000年,中央决定对一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广西对自治区5个直属矿务局(合山、东罗、红茂、右江、那龙矿务局)实施关闭破产,为做好煤炭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五个直属煤矿矿务局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办法》,规定:对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并在此工种工作达到规定的所需年限的可提前10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办理退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未达到提前退休安置条件的,可按工龄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再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一次性发给相当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的,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而由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救济。同时,对因公致残、患硅肺职工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药费、集资款等的妥善处理作具体规定。如,那龙煤矿贯彻执行按政策安置、帮助安置和鼓励自谋职业等办法,拓宽就业门路,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职工实现再就业,全矿在职职工2155人,符合退休、提前退休和按政策办理退休851人,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移交地方管理163人,留守13人,按政策再提前5年等待退休职工338人,参加煤炭企业重组和多种经营182人,自谋职业608人,绝大部分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加强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制,规范企业关闭破产的申报、审查、批准程序,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为规范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工伤职工的待遇处理等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国家或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不能执行以上提前退休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动参与企业破产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落实好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破产企业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www.daowen.com)
2005年,针对一些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出现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严格审核,规范操作程序,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修改完善,责成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有关资金,并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重组改制和和关闭破产企业分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妥善处理工伤职工有关工伤保险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退企业拖欠的工资、集资款、社会保险费,保证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失。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采取多方面的办法和措施,积极促进再就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在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性问题,如,对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职工,其安置费一般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对于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被裁减人员,领取高额补偿金,同时又享受失业保险金来说是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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