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富余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提到议事日程,广西转发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提出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对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实体及自谋职业的职工给予优惠政策,对实行待岗、转业培训、放长假、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保护的条件和待遇作出具体规定。仅第三季度调查统计,全自治区停产、半停产企业464家,占全部统计企业数的19%,其中停产的国有企业79家、集体企业74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26万余名企业离退休职工足额发放生活待遇。
1994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纺织总会《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分流企业富余职工的通知》,率先在自治区纺织行业进行企业整体调整和分流安置富余职工。
1995年,国务院颁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可以裁员。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法定程序、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裁减人员及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人员不得裁减。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行为。各级劳动部门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妥善安置下岗的富余人员。如,南宁市制定《南宁市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建立“内部退养”制度,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的职工,离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在10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待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的职工,经企业批准,允许请长假,请长假期间保留公职,工龄连续计算,除国家统一规定普遍调资外,不再享受各种调资升级,由企业按不低于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按期发放生活费;经劳动部门批准调剂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按不低于使用外来劳动力的30%的比例安置富余职工;新建、扩建和生产需要新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有、集体企业,要按照不低于招工总数的10%的比例接收安置富余职工。
1996年,对全自治区1523家国有企业和富余职工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有富余人员4.35万人,其中,男职工2.55万人,占58.66%,女职工1.80万人,占41.34%;按年龄划分,30岁以下职工1.05万人,占24.16%,31~40岁职工1.42万人,占32.34%,41~50岁职工1.25万人,占28.77%,50岁以上职工6256人,占14.38%;按文化程度划分,初中以下职工2.63万人,占60.05%,高中职工1.53万人,占35.06%,大专以上职工1936人,占4.90%。至5月末,通过各种途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4.23万人。富余职工中,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有2.88万人,其中男职工1.74万人,占60.59%,女职工1.13万人,占39.41%;35岁以下职工6930人,占24.07%,36~46岁职工1.18万人,占40.89%,46岁以上职工1.01万人,占34.81%。待岗9367人,内退5662人,领取生活费5016人,救济金1324人。1986—1995年,参加工作的富余人员得到安置3985人,等待安置7265人。南宁市1996年通过劳动力市场组织余缺调剂困难职工和富余职工284人,厂内和社会服务安置1334人,请长假481人,退养1924人,辞职或停薪留职4002人。柳州市规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人配偶、烈属、残疾人、因公伤残、夫妻中已有一人下岗的、在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不少企业结合本厂实际也制定了相应措施和办法,在安置富余职工工作中,自治区坚持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劳动部门调剂为辅的方针,鼓励企业开办第三产业,拓宽安置渠道。
1997年,广西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提出“以产定人,下岗分流,减人增效”的要求,为重点帮助煤炭、军工、森工、纺织等特困行业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自治区劳动厅与煤炭、纺织、粮食、石油、烟草等部门结合各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产定人,减人增效,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作。1997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人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从1998年开始实行粮食购销企业与附营企业分离,职工下岗分流,一部分下岗分流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www.daowen.com)
1998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救助、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解决部分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问题。对一线的挡车工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技术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由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其中,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提前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现行规定计发,超过5年不足10年提前退休的,每提前1年,减少1%的基本养老金。
1998年后,自治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纳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范畴。至1999年,自治区纺织行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2.15万人,约占原职工人数的30%。至2002年2月,全自治区粮食企业有职工4.88万人,下岗分流2.58万人,占职工人数的52.90%,其中,购销企业职工1.92万人,下岗分流职工5788人,占购销企业职工人数的30.10%,附营企业职工2.96万人,下岗分流职工2.01万人,占附营企业人数的67.70%。在下岗分流职工中有1.59万人得到分流安置,占下岗分流职工的61.70%。
据2002年9月统计,1999—2002年,全自治区国有企业分流减员总数25.30万人,其中下岗职工与再就业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5.55万人,退休退职7.50万人,不在岗职工17.87万人,未进入再就业中心7.57万人,内部退养1.72万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1274人,办理停薪留职2615人。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对2001年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册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这部分职工5769人,占1998年末企业职工人数的10%。一部分下岗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多种方式转岗再就业。一部分待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进入再就业中心,合计4684人,占下岗分流职工人数的18.10%;离岗退养人员1672人,占企业下岗分流职工人数的6.50%;停薪留职9579人,占下岗分流职工人数的37.10%,对停薪留职人员企业不发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自行缴纳。另有一些困难企业的下岗分流职工未得到安置,没有生活保障,约有9907人,占下岗分流职工人数的33.70%,这部分人员大都靠自谋职业解决生活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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