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及影响

广西通志: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及影响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制度单项改革逐步扩展到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其中,进行综合配套改革52家,涉及职工3.95万人。1993年,广西企业“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推开,由国有企业扩展到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2001年后,随着全自治区企业以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建立和运行,综合配套改革的工作重点转入到社会保险的改革和深化范畴。

广西通志: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及影响

广西劳动制度改革初期,重点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制度单项改革逐步扩展到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1992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广西加快企业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险改革的步伐。1992年4月,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同时,在全自治区转换经营机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100多家企业中,选定南宁市康乐食品厂、柳州市针织总厂、梧州市制药集团公司、北海市造纸厂、广西“八一”铁合金厂和玉林汽车运输总公司6家试点企业为自治区劳动厅在企业转制中“三项制度”改革的第一批联系点,并2次召开会议了解情况和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三项制度”改革在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普遍展开,至年末,自治区进行“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411家,涉及职工22.94万人,分别占自治区国营企业和职工总数的18.50%、18.30%。其中,进行综合配套改革52家,涉及职工3.95万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1.08万家,占应缴纳企业的97.30%。全自治区领待业保险金1855人,重新就业47人。

1993年,广西企业“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推开,由国有企业扩展到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广西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除控制从农村招工外,实行自主招工和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在自治区内的城镇人口中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一些企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以及现行职务的界限,自主招聘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1993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经委、体改委、人事部和总工会五部门在南宁市召开自治区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会上推广桂林独秀水泥厂等单位的典型经验,加快推进自治区“三项制度”改革的步伐。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企业打破内部的干部、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工的身份界限。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为企业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创造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搞好我区国营大中型企业劳动工作的请示》,转发中宣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编印有关“三项制度”改革的《资料汇编》,使企业及时得到政策指导,促进企业改革。至年底,全自治区有劳动合同制职工45.34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人数16.57%;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152家,职工7.80万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48家,职工6万人;实行工效挂钩职工119.26万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43家,职工近9万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1.43万家,职工145.17万人,其中非全民企业职工14万人。

1994年,广西在推行劳动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要是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这个中心任务,结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由试点向面上推广,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机制。截至9月末,全自治区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64万人,其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12.30万人。实行合同化管理职工86万人。

1996年,广西各级劳动部门以建立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全面推进劳动体制改革,使劳动用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新的发展。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面,在自治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打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身份界限,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制度,结束企业中劳动用工制度“多轨并行”的局面。同时重点在非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集体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自行调整机制。(www.daowen.com)

1998年4月,为实现广西企业改革与整顿的新突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制定《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并于5月出台《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在劳动制度改革方面主要规定:第一,企业自主招工,除政策法规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接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安排企业不需要的人员。第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都要与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按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建立健全动态的定岗、定员、定编制度。坚持以产定人,以岗位定员,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实行减员增效。下岗职工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进行安置。但对夫妻双方一方已下岗的、自治区以上劳动模范和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及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非本人愿意不能安排下岗。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主要是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人事部门今后不再向企业下达转干、录干、聘干指标。至2001年,普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自治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5.90%。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自治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签订集体合同1386家,占全部国有企业的13%。国有企业80%建立内部基本工资制度。1998—2000年,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国有企业累计减员60万人左右,减幅30%,实现减员增效。全自治区基本建立起企业用人自主、劳动者择业自由、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起在企业内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公开平等、择优聘用、岗位竞争和内部工资分配机制。通过改革和整顿,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2001年后,随着全自治区企业以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建立和运行,综合配套改革的工作重点转入到社会保险的改革和深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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