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广西推行劳动合同制,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分两个阶段实施。
1991—1994年为第一阶段,在原来的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原固定工制度进行一系列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尝试,首先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同时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1991年,广西为实现原固定工制与合同制“两制并轨”,开始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北海市劳动局率先在北海市造纸厂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厂长与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职工之间,取消原有的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同身份界限,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对原工人和干部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全员招聘组合,经过考试、考核,择优上岗或聘用。实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的,企业和职工可以续订合同,也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职工不愿续订合同的,可以离开企业另择职业。3月,自治区劳动厅在北海市召开自治区劳动制度改革座谈会,总结推广北海市造纸厂等6个单位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经验。至年末,有47家企业申报进行试点工作,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32.27万人,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的12.10%,比上年增加4.87万人,增长17.80%。是年,优化劳动组合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一是简化招工手续,实行就业、仲裁、保险“一条龙”服务,在招工形式上,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考试、考核各有侧重。在合同期限上,不再受3~5年的限制。合同内容趋于合理、规范、具体,既有法定条款,又有协商条款,在合同管理上,强化《劳动手册》制度,加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和改进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注意解决合同制工人在住房、保险福利待遇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优化劳动组合工作得到恢复并呈现深化势头。不少企业把优化劳动组合作为实行劳动合同制,合理配置劳动力的有效手段摆上工作日程,在搞好定员定额和职工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岗位合同管理,促进上岗靠竞争的机制形成。三是扩大劳动合同制实施范围,对原来实行固定工制度的农林牧渔场新招工人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至年末,全自治区有236家企业,8.58万名职工全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在部分车间实行优化组合的企业898家,涉及职工24.70万人,分别占全自治区国营企业数和职工人数的35.80%和23%。
1992年,扩大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对新开工企业的职工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技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营和集体合营商业企业推行“四放开”(经营放开、分配放开、价格放开、用工放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新进的职工,包括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外单位流动进入的原固定工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把统包统配人员纳入劳动合同制的轨道,逐步解决1986年以来在企业用人制度上“双轨并行”问题,为企业所有职工都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创造条件。1992年,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由北海市向全自治区推广试行。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开展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新(扩)建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做到劳动制度改革一步到位。为消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中原固定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工资福利待遇上的差别,对试行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待遇作具体规定:一是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增加一定比例的工资性补贴作为风险金工资,具体比例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40%作为风险金并入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分配,30%作为职工家属的医疗补贴,30%作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劳动合同制工人15%的工资性补贴不再执行,其福利待遇与原固定工相同。二是试点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照固定工有关规定执行。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金使用。三是职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的,解除合同时,企业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相当于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四是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原固定工一律从1991年11月1日起,实行职工个人按标准工资的3%缴纳基本养老金制度。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仍按原相关规定办理,并逐步做到按统一标准缴纳。
为使改革平稳过渡,对试点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作具体规定:一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照顾老年职工,对无严重违反纪律的老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企业与之可签订直到退休的长期合同。二是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能上能下,择优聘用,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干部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25年以上的,未被聘任担任原职务的应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保留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三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合同制工人由原来的3个月改为6个月以上,医疗期内,职工待遇和病假工资执行企业原有规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按工龄长短增加医疗期。各地在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中,对老职工,女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采取一定保护措施;解决富余职工的安置,按照内部安置为主、社会安置为辅原则,采取兴办第三产业、开发新产品、发展多种经营、劳务、余缺调剂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等形式进行分流,保证新旧体制的平衡过渡。为搞好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首先确定柳州市和北海市作为区域性改革试点市,各地、市也选择1~3个企业进行试点。在全自治区转换经营机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100多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至年末,全自治区劳动合同制工人40.60万人,占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14.70%,比上年末增加8.30万人,增长25.70%,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684家,职工11.10万人,实行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369家,职工28.32万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116家,职工7.76万人。
1993年,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深化的需要,广西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下发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凡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及经济补偿的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至年末,全自治区劳动合同制工人45.34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的16.57%,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增加152家,职工增加7.80万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增加48家,职工增加2.60万人。
1994年,广西劳动合同制在完善配套措施的基础上,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定。同时,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的政策指导,保证劳动合同制的正常运行。不断巩固和完善现行劳动合同制,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制度改革,由试点转为面上推广,企业用工逐步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机制。柳州、梧州两市被列为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着手制定实施方案。在推行劳动合同制中,注意对老职工,女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采取保护措施;解决好富余职工的安置,按照内部安置为主、社会安置为辅的原则,采取兴办第三产业、开发新产品、发展多种经营、劳务输出、余缺调剂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等形式进行分流,保证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至年底,全自治区劳动合同制职工68.87万人(含中央单位5.72万人),比上年增长13.80%。其中,国有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56.60万人,分别比1992年、1993年增长39.41%和12.97%。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12.35万人,比上年增长2.06倍,实行合同制管理职工85.96万人,增长11倍。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广试行,为1995年实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奠定了基础。
1995—2000年,广西步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www.daowen.com)
1993年,自治区劳动厅厅长陆武雄(右四)深入基层了解劳动制度改革情况
1995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依法一经签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为贯彻《劳动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到1995年末,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五市和沿海开放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面要达到85%以上,其他各地、市要达到80%以上。根据通知要求,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制度。职工通过考核择优上岗,待遇随岗变动,做到能上能下。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流动手续,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老、弱、病、残职工和女职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或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坚持内部消化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富余职工。1995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电话会议,各地、市、县也以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动员会、电话会议,开展劳动合同制工作。各级劳动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10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自治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协调会议,自治区劳动厅汇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况并提出需要协调的问题。经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我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工资性补贴以及工商部门配合等问题。规定除实行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所有工人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暂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到国家机关,如实行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可不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各地结合《劳动法》执法大检查,重点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劳动厅及时通报各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进展情况。至年末,全自治区城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184.10万人,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81%。
1996年,重点抓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自治区区直、中直单位所属企业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上年尚未完成任务的地、市、县企业职工各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1996年,自治区劳动厅相继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发文,指导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至年底,全自治区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222万人,约占城镇职工总数的98%。
1997年开始,自治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推进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工作重点。至年末,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基本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金融、保险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基本完成,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68万人,其他类型的所有制企业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随着企业改革的进程,为约束规范企业自主分配工资行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方案》。
2001年4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报送集体合同管理和审核统计数,全自治区总计签订集体合同2128家,涉及职工83.40万人。2002年6月,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交叉管理大检查。同时召开自治区贯彻实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全方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2005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南宁市召开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会议暨表彰会,总结自治区两年多来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交流先进经验,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从加强组织建设、扩大协调机制代表的社会基础、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四个方面推进和健全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
由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是处在国家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剧烈的时期,各种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劳动合同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力供大于求,一些企业为逃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不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一些劳动者因找一份工作不容易,只好委曲求全。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筑、餐饮、娱乐、加工行业在招用员工尤其是招用进城务工人员时,经常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短期化行为、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规范、不履行或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企业的用工、分配自主权增大,劳动者在自主择业、平等竞争、合同签订、合法权益等方面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加上行政监管措施配套欠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比较突出。如部分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严重。一些困难国有企业长期停发、减发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和医疗费。少数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兼并破产过程中,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些地方领导由于认识不足,以保护当地投资环境为由而对一些私有企业、内引外联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不重视。第三,改革配套政策滞后,企业与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少具体问题难以解决,在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不少争议。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难,主要是这些单位规模比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生产极不稳定,工人流动性大。困难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难度比较大,一方面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职工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不愿离开企业。第四,劳动与人事制度改革不同步、不协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人以及非在编的聘用人员大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聘用合同,也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有些也不一视同仁,不执行《劳动法》。另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差别较大,也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五,劳动用工自主权制度的推广,虽然给企业带来一定活力,但在此时期,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拥入城市,企业用工自由度更高,农民工成了企业的廉价劳动力。这不仅对企业原有在岗就业者造成排他性冲击,而且农民工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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