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广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办法要求由企业单位根据具体条件和生产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休假最多不得超过2周,明确劳动者应享有基本权益的劳动工作时间制度。从1991年起,规定恢复职工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年休假。按职工工作年限的长短,休假7~14天,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1994年,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此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同时还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企业,从加强劳动量化标准工作入手,先后成立劳动定员定额研究会;机械、石化、轻工、纺织等加工制造行业也成立自己的行业定员定额研究会;自治区一级成立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属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业务工作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以研究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形式,通过编发定员定额工作信息,召开研讨会、交流会,组织和推动企业开展劳动量化标准工作,也为劳动监察和仲裁提供执法依据。
2000年后,由于企业改制和行政机构调整变动,一些企业对劳动时间与休假制度不按规定执行,劳动定额过高,定员不合理,发生任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剥夺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现象。实践上,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与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尤其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较为严重。(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