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拐骗儿童、虐待儿童、强令儿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和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劳动部、财政部颁布《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广西贯彻国务院规定,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个人,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罚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罚款300~600元;为童工介绍就业的个人,每介绍1名,罚款600~1200元;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的,罚款1500~3000元。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抑制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批准招收少年、儿童的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1992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明确规定: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进一步规范此类人员的招用。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自治区劳动厅组织人员赴桂林、梧州2个市和桂林、玉林、梧州3个地区12个县(市)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各地采取“四结合”(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报与举报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从“四个途径”(从当地的入学率及巩固率分析小学生的流失情况、从用工的特点侧重于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检查、从乡镇劳务服务站了解输出劳务人员的状况)进行检查。劳动、工商部门在招工或办理营业执照及审批从业人员中坚持“一本二证”(户口本、身份证、待业证)齐备才予办理有关手续,外出的人员也由当地乡镇劳务服务机构严格把关。从检查结果看,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杜绝使用童工现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使用童工的现象大幅度减少。全自治区使用童工的现象比1989年检查时明显减少。全年,制止招用童工2010人。
1994年,广西制定实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细则,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补充处罚标准,每使用1名,罚款2000~3000元。对非法使用童工多人、多次和使用3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单位,每使用1名,罚款4000~10000元。并制定对非法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重罚的处罚标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完善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从而使禁止使用童工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1994年4月—6月,广西全面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检查各类企业5872家,查处违法案件253起。责令整顿企业99家,清退童工27人。其中,南宁地、市查出招用童工10人,柳州市查出招用童工2人,除责令退回外,分别给予罚款。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广西各级劳动部门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劳动执法监察,促进《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他们的合法权益。
1997年,自治区劳动部门对全自治区企业进行检查,未发现未成年工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现象,未成年工人得到特殊的劳动保护。年内,各级劳动部门巡视监察用人单位1.20万家,对3万多家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年审,清退童工23人。
1998年,广西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严把劳动合同签订关。年内,制止招用童工9人,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1991—1999年,全自治区鉴证劳动合同纠正违法合同6.68万份,督促补签劳动合同15.40万份,制止招用童工2646人。(www.daowen.com)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围绕劳动保障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抓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工作,全年审查用人单位5.70万家,涉及劳动者204.02万人,清退童工96人。
2001年9月20日—10月20日,自治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经贸、公安、工商、教育、工会、团委、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对全自治区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6303家用工单位,清退涉嫌童工97人。全年,广西劳动和保障部门办结劳动保障监察案3925件,办结率96.40%,对7.05万家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检查用人单位9.06万家,涉及劳动者205.28万人。检查中,清退童工112人。
2002年8月—9月,广西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的部署,在自治区范围内对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全自治区抽调检查人员1281人,检查用工单位4862家,涉及人数4.55万人;印发宣传资料2.52万份;发现未成年工人28人、非法使用童工241人,涉嫌使用童工8人,并当即予以清退。年内,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小组8个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一次普查活动,同时,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如,梧州市重点检查宝石加工作坊,发现3家作坊非法使用童工;百色地区在砖厂、煤矿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行业及工种,发现童工11人;钦州市重点围绕制衣、编织、饮食、烟花爆竹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童工3人;南宁市、桂林市也分别重点检查制衣、家具、服装等作坊。全年,对8.15万家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涉及劳动者267.88万人;检查用人单位7.01万家,涉及劳动者200.30万人,清退童工99人。
2003年,全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主动监察7.26万家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249万人;对8.60万家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涉及劳动者258万人,清退童工251人。
2004年9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取消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文体或特种工艺工作的审批。
2005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取消办理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行政审批事项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的通知》后,自治区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文体或特种工艺工作审批全部停止。用人单位需要录用未成年人从事文体或特种工艺工作时,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广西《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并与被录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需要办理入编和户口迁移手续的,分别按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自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广西《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得到遏制,但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用工权放开后,一些单位私招滥雇,不严格把好年龄审查关,没有建立健全职工档案,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一些边远贫困山区农村,由于多种原因,家长和小孩均有早日找工作的要求,小孩自愿外出打工;部分个体、私营业主与打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就可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处罚标准偏低,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缺乏行政处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