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1991-2005年农转非政策及程序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1991-2005年农转非政策及程序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2004年,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工“农转非”,国家实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公安、粮食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凭“农转非”许可证及劳动部门批文办理招收人员的户口粮食关系手续。农民工“农转非”的审批程序:农民工“农转非”必须在各级计委每年下达给劳动部门的招工“农转非”指标之内,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提出计划,经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劳动厅批准。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1991-2005年农转非政策及程序

1991—2004年,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工“农转非”,国家实行严格的控制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矿山企业在招用不转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工的同时,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在国家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合同期限8年的农民轮换工人数的3%的比例,将从事井下采掘生产劳动5年以上的农民轮换工中经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生产骨干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但须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再到公安、粮食部门申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户粮关系。1992年,自治区劳动厅、计委、煤炭厅联合转发劳动部等三部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适当放宽煤矿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招工地区的限制。煤矿招用农民轮换工按就地就近招收的原则,在当地招收确有困难时,可以跨地区招收,但必须经双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重点选择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劳动力比较富余的地区。规定矿山企业因生产需要,每年可从农民轮换工中留转一定比例的生产骨干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即每年可在续订合同人员中将一部分从事采掘劳动5年以上的生产骨干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比例不超过续订合同总人数的3%,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范围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计划部门予以落实“农转非”计划指标。从农民轮换工中留转一定比例的生产骨干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必须是现在从事井下采掘生产,身体健康,能继续坚持井下一线工作的人员。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10年内不得转移工作单位,并保证在井下采掘一线服务10年以上。1995年9月,广西对“农转非”实行控制指标和许可证双重控制制度,各有关用人单位招工“农转非”除按规定经过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外,还需凭批文到所属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计委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户口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粮食许可证”(简称“两证”)。迁入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凭以上“两证”和自治区劳动厅批文给予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农转非”许可证不能跨年度使用,对“农转非”审批实行指标、政策双控制,有指标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办,符合政策规定没有指标的缓办。实行“农转非”许可证办法后,自治区劳动厅、计委联合下文,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和因工死亡工人子女招工审批的“农转非”许可证的发放进一步明确: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1名子女的招收录用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劳动局负责办理(含所在地的自治区直、中直单位),待退休工人的户粮关系迁回农村后,其被录用的子女户粮关系方可迁入录用单位,所需的“农转非”许可证由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向地、市计委申报,地、市计委核发,自治区计委根据地、市上报数再补发给许可证;从农村招收因工死亡工人子女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厅办理,招工单位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凭自治区劳动厅的批文,向当地计委申报核发“农转非”许可证,自治区计委根据地、市的上报数再补发许可证。公安、粮食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凭“农转非”许可证及劳动部门批文办理招收人员的户口粮食关系手续。

1992年,广西针对社会上不少单位私自招用农民工现象严重情况,加强对招用农民工的管理,从严控制从农村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对新建、扩建企业确需从农村招收或企业在城市招工困难的苦脏累险特殊工种,审批时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一般招为不转户粮关系,保留责任田的农民工。确实是生产需要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一般在招用的农民工中表现好的,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4月,为解决国营“四场”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农转非”的困难,自治区劳动厅、计委联合下文规定:国营农、林、牧、渔场和集体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按规定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时,有关“农转非”问题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规定办理。10月,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将原由自治区劳动厅、公安厅粮食局3家共同审批“煤炭井下职工家属落城市户口”的工作下放给自治区煤炭厅。

1995年5月,自治区劳动厅、公安厅、粮食局联合下文,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农转非”的对象、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农民工“农转非”的对象:一是经自治区劳动厅下达劳动指标招收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工;二是经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收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五大”),技校毕业生以及矿山企业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工;三是经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不迁户粮关系的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五大”),技校毕业生的农民工。农民工“农转非”的条件:一是生产、工作骨干;二是荣获县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党员称号的;三是复退军人中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四是具有大中专(含“五大”)、技校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农转非”的审批程序:农民工“农转非”必须在各级计委每年下达给劳动部门的招工“农转非”指标之内,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提出计划,经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劳动厅批准。用人单位凭自治区劳动厅的批文到户口迁入地计委领取“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户口许可证”“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粮食许可证”。迁入地公安、粮食部门凭“两证”和自治区劳动厅的批文及农转非人员名单签发户口准迁证和粮食转移手续。(www.daowen.com)

2001年,广西对“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做重大改革,不再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再下达“农转非”人口增长指标,取消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城镇)落户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取消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许可证制度。对符合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政策和条件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由有关部门出具落户条件的证明材料或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由于粮食供应已走向市场,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

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定期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城市落户,今后企业招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农转非”工作可按市场就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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