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以前,广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些特殊工种,确需从农村招用农民工的,实行宏观控制和行政审批制度。在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4个规定后,除国家规定外,必须按管理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
1991年7月,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由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市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8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同时还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人员多余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并规定农民工在企业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规定还允许对矿山企业招用的部分农民轮换工中的技术生产骨干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并对农民轮换工“农转非”的条件和报批程序作具体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后,1984年由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劳动人事部发布的《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经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可以直接到农村招用农民工。从农村招用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五大”)毕业生,以及矿山企业从农村招用农民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即可。至此,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工作正式废止。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工进城务工职业工种限制后,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招用农民工,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www.daowen.com)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劳动部进一步明确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合同的,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外,其他农民工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适当放宽农民工“农转非”范围,除矿山企业招用的定期轮换工的生产、工作骨干允许部分“农转非”外,还允许一般企业招用的农民工中的生产、工作骨干或工龄较长,表现较好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农转非”,并对“农转非”的对象、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具体规定。
200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此后,广西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的政策不再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