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91~2005广西劳动调配政策:全民和集体工人调配规定

1991~2005广西劳动调配政策:全民和集体工人调配规定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调动仍按现行规定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要求调动时,一般应从集体到集体单位安排。自治区范围内“四场”工人对口调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劳动局审批和办理手续。原则上“四场”工人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入的,接收单位必须有当年的增人指标并须经调入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是年,调入广西国有经济单位的职工5.41万人,调出3.42万人。

1991~2005广西劳动调配政策:全民和集体工人调配规定

1991年,广西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需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手续的,其审批权限和办理手续均与固定工人调动规定相同。但合同制工人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单位后,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基金转移手续。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调动仍按现行规定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要求调动时,一般应从集体到集体单位安排。属同一县(市)内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调动,由其主管部门办理,符合调动(转移)条件的,需要跨地区调动(转移)的,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和办理商调手续。集体所有制工人原则上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入的,要占调入单位当年增人指标,并须经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后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按规定补缴退休养老保险金。国营农、林、牧、渔(简称“四场”)的招工,实行自然增长办法,即职工子女年满16周岁,进入劳动年龄,即可办理招收为该场正式工人。自治区范围内“四场”工人对口调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劳动局审批和办理手续。自治区以外的“四场”工人对口调动的,由地、市劳动局或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和办理。原则上“四场”工人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入的,接收单位必须有当年的增人指标并须经调入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1991年和1992年,广西由城镇集体单位转入国有单位的职工分别为3565人和4831人,由国有单位转入城镇集体单位的分别为2430人和2046人;由外省、市、自治区调入广西国有单位的分别为1843人和2854人,由广西国有单位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的分别为1612人和2119人。

1993年10月8日,自治区劳动厅根据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做出的《关于在全区开展检查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法规执行情况的决定》要求和部署,制定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措施,发出《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把劳动工作中微观方面的44项具体审批权限下放给地、市、县劳动局和自治区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把企业应享有的用工、分配、内部机构设置及培训4项权限归还给企业。各地、市、县劳动部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意见。规定从1993年起,劳动部门不再给企业下达招工指标,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使用和分配工资、奖金;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开除、辞退职工;有权决定同一地区、同一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调动的审批等。年内,全自治区办理工人调动手续的人数1457人,分别比1991年和1992年增长2.47倍和1.90倍。其特点是人数多,成建制调动多,技术工人流动大,固定工调动比合同制工人多。原因是:转换经营机制刺激企业与工人的双向选择,加大流动量,特别是技术工人流动势头加大;为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完成,在人员户口迁移上采取倾斜政策,促使技术工人成建制调动,1993年,为平果铝业公司、柳州铁路局第一线路工务段、广西建筑安装公司等新建、扩建单位办理技术工人成建制调动911人;合同制工人受合同期限制约,流动的数量少于固定工。

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废除国家统包统配固定工制度,企业招用工人的用工时间、数量、方式、条件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用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所有用工单位用工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双方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续订和双方的权力、义务都依据合同履行和维护。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均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不同步,在跨地区调动时有时难以操作,不少用人单位仍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对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劳动行政部门仍然给予服务。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由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制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工作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是年,调入广西国有经济单位的职工5.41万人,调出3.42万人。其中,调入国有企业2.61万人,调出3.03万人,包括由外省、市、自治区调入广西国有企业1179人,由广西国有企业调到外省、市、自治区1707人。(www.daowen.com)

2000年,在机构改革中组建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职能和内部机构设置方面进行重大改革,取消原多级劳动行政部门专设的劳动力管理职能机构,进一步弱化劳动力行政调配职能。2000年,调入广西国有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3.52万人,调出3.42万人。其中,调入国有企业1.74万人,调出1.85万人,包括由外省、市、自治区调入广西国有企业189人,由广西国有企业调到外省、市、自治区219人。

2005年,根据国家和广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办理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和驻邕部队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工人调动行政审批手续。合同用人单位的职工调动时,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做好录用备案工作。需办理入编和户口迁移手续的,分别按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至此,全自治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调动行政审批手续全部取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外,一般不再实行劳动行政调配。2005年,调入广西国有单位的从业人员3.77万人,调出3.34万人,其中由外省、市、自治区调入广西国有单位736人,由广西国有单位调到外省、市、自治区5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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