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保障协议

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保障协议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至年末,全自治区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全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管理下岗职工,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与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保障协议

1998年6月,国家开始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即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全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管理。7月15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8月12日,自治区劳动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统计局、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在企业,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缴纳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职业培训,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等。自治区劳动厅组织6个工作组,分别由厅领导带队,到各地、市督促、指导、协调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进中心工作。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包含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有就业要求但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符合内退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由企业按规定实行分流,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企业自筹、社会筹集、财政安排的“三三制”办法解决。至年末,全自治区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全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管理下岗职工,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与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1998年,广西各地针对遇到的资金困难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筹集资金,保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至年末,筹集资金1.49亿元,其中企业自筹0.49亿元、社会筹集0.36亿元、财政安排0.64亿元。同时,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安排再就业,各地开辟下岗职工再就业“一条街”,让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发展劳动密集型集体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发展第三产业,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等。南宁市个体工商户提出“一帮一”的做法,由1户个体工商户对口帮助1个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业,《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对这个做法进行了报道,向全国推广。1998年末,广西13.7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上年结转的企业富余职工和年内新增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14.60万人,再就业率61.10%。

1998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设立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公室

1999—2000年,自治区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开展再就业培训,增强市场竞争就业能力,帮助职工出中心并实现就业。同时,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落实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检查,自治区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再就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速度。2000年末,全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2万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下岗职工15.70万人。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96.60%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协议,100%领到基本生活费,年内离开中心9.12万人,其中实现再就业7.30万人。

2001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市决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后,企业新裁减人员一般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柳州、桂林、玉林、梧州等市在下岗职工出中心方面,针对企业难以支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柳州市对特困企业,市财政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桂林市通过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筹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各种债务;玉林市强化企业责任,督促企业想方设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梧州市将企业可以变卖的资产进行抵押作为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各地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防城港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在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在自治区内率先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年内,自治区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8.15万人(其中2000年结转15.68万人,新增2.50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10.90万人,出再就业服务中心7.23万人,实现再就业3.80万人,再就业率21.20%。

2002年,自治区指导企业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和灵活的支付方式,妥善处理经济补偿、拖欠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坚持协议期满必须出中心原则,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各地因地制宜,分散决策,不搞“一刀切”,稳步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全年,自治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0.92万人(均为上年结转)。年内,有5.64万名下岗职工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其中有3.48万人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31.87%,比2001年提高10.67个百分点。各地全面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全自治区有6万多名下岗职工获得免费职业指导,为特困人员提供1.02万个援助岗位,使近8000人实现再就业。年末,全自治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有下岗职工5.30万人。

2003年,全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共有下岗职工4.07万人,年末,尚有下岗职工1.20万人。是年,随着下岗职工人数的减少,广西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筹集资金相应减少。年内,筹集资金0.90亿元,其中,企业自筹0.10亿元、社会筹集0.20亿元、财政安排0.60亿元。有3.10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100%领到基本生活费。

2003年,自治区下岗职工“十佳”创业者参加电视特别节目《劳动与创业》(www.daowen.com)

全国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广西分会场

1998—2003年,广西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筹集资金16.90亿元,其中企业自筹2.28亿元、社会筹集3.65亿元、财政安排10.97亿元。财政安排的资金占资金筹集总数的比例为64.91%,远远超过文件规定的1/3。有45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2004年,在广西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减至2300人,下岗职工出中心9800人,其中有9500人实现再就业。

2005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文,于当年年底之前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广西企业于2003年即开始陆续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至2005年已全部关闭。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领先地位。

表1-6-1 1998—2003年广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情况表

注:资料来源于历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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