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资产质量不高、债务负担沉重、亏损严重、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逐渐显露,一些中小企业关闭破产,大中型企业内冗员日益突显,国有企业内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被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广西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精神,提出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对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给予政策优惠。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培训、转业培训、放长假、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保护条件和待遇作出具体规定。
1994年,自治区劳动厅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在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作中,坚持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劳动部门调剂为辅方针,鼓励企业开办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各级劳动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自治区劳动厅对全自治区纺织行业进行企业整体调整,做好行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南宁市建立“内部退养”制度,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的职工,离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在10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的职工,经企业批准允许请长假,请长假期间保留公职,工龄连续计算,除国家统一规定普遍调资外,不再享受各种调资升级,由企业按不低于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按期发放生活费;经劳动部门批准调剂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按不低于使用外来劳动力30%的比例安置富余职工;因新建、扩建和生产需要新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按不低于招工总数的10%的比例接收安置富余职工。柳州市规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人配偶、烈属、残疾人、因公伤残人员、夫妻中已有1人下岗的、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集体合同谈判的代表、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玉林地区运输公司采取清退临时工,开办制衣厂、货运旅社、配件销售中心、喷漆厂、纸盒厂等新的经营项目,对有独立经营要求的人员给予场地和资金支持等措施和办法,使公司189名富余职工得到分流安置178人。据1996年对全自治区1523家国有企业的调查统计,广西有富余人员4.35万人,通过各种渠道分流安置4.23万人。
1997年,广西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以产定人、下岗分流、减人增效”要求,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煤炭、纺织、粮食、石油、烟草等部门,结合各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做好以产定人、减人增效、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工作。(www.daowen.com)
1998年6月,针对国有企业大量富余人员集中下岗失业的突出矛盾,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7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召开广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后,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此后,广西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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