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广西成立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该公司为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直属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属“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职责是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并受其委托,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990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下发《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劳动服务公司是同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领导下的就业管理机构”,承担“搞好社会劳动力管理,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职责。首次对广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名称、性质、职能职责作出统一规定。至年末,自治区、市(地)、县(市、城区)三级劳动部门建立承担人民政府行政职能的劳动服务公司(个别地方称“就业管理处”“劳动就业办公室”)116个。
1993年初,自治区劳动厅召开广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竞赛表彰大会
1991年,为方便就业训练工作的开展,经同级编制委员会批准同意,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增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牌子,增加人员编制,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少部分地方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建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内部设立“待业保险所”,用于对外经办待业保险业务。为避免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职能职责与劳动行政部门职能职责交叉重叠,自治区劳动厅对综合计划、劳动力管理等行政业务部门与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职责重新做具体划分,并于3月29日,印发《关于综合计划处、劳动力管理处和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规定,劳动服务公司职责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制度改革,劳动就业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自治区劳动就业总体规划、政策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各地实施,负责自治区劳动力(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地举办职业介绍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地根据改革招工制度有关规定,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原则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自治区就业培训计划,指导各地办好就业训练中心,负责自治区就业经费申报、分配、回收和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原安置就业处管理待业人员业务移交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
199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厅针对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关于加强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理顺这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要求建立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重视、信任、放权、支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劳动行政部门“尊重、依靠、尽责、自信”的相互工作关系。该规定发出仅10天,劳动部办公厅就将规定全文转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1994年7月,自治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成立,增挂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为“一套人马”,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统筹规划自治区职业介绍工作,指导、协调自治区地、市、县职业介绍,开展就业咨询、管理,集散区内外劳务信息,为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培训人员,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组织自治区劳务交流活动。(www.daowen.com)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后,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逐渐不再承担人民政府行政职能,从就业管理机构向就业服务机构过渡转化。
2003年4月,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就业机构和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简称《意见》),就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的问题提出意见:一是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就业管理处、就业办公室、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等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更名设置为“就业服务中心”。二是就业服务中心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三是明确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职责,其中包括具体负责就业、再就业的实施工作,负责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有序流动、组织劳务输出、开展就业前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就业统计和失业登记等。《意见》下发后,全自治区就业服务机构实现名称统一、经费来源渠道统一、职能职责统一。5月14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快做好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和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统一就业服务机构名称,并在9月30日前完成健全就业服务工作机构任务。凡属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现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职责,收归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仍须由就业服务中心承担的,依法做好授权、委托工作;凡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其他机构承担就业服务中心职责的,及时将其划归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凡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责分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其他几个机构承担的,尽量按文件规定统一更名设置为一个机构,因业务需要合并困难的,要明确其他几个机构承担的就业服务职责由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协调,达到明确、规范要求。8月11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委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通知》,让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中央驻邕、自治区直属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建立档案,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档案保管、再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协调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续接;组织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并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跟踪服务工作;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咨询服务。为中央驻邕、自治区直属单位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以及中央、自治区直属在邕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核实认定工作等职能委托给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2003年,广西继续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力度,至年末,全自治区有11个地级市、64个县(市)和18个城区初步建成劳动力市场,分别占地级市的78.60%、县(市)的84.20%和城区的56.30%。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237个,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136个,占总数的57.40%;全自治区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1103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814人,占总人数的73.80%。
至2005年末,全自治区就业服务系统框架基本形成。各级劳动力市场基础建设初具规模,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开始向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实时联网发展,市场就业服务功能日益完善。全自治区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基本改名为“就业服务中心”,有市级就业服务中心14个,县级就业服务中心100多个,完成就业机构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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