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流动就业管理与服务-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保志

流动就业管理与服务-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保志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助海南劳动部处理广西在琼劳务人员劳动争议、工伤及突发性事件,维护劳务人员和用工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开展农民工有序流动大检查,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自治区劳动厅与有关部门配合,在各级劳动部门中成立专门机构,组成5个检查组到农民工流动重点地、市、县进行检查指导,防止“民工潮”出现。

流动就业管理与服务-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保志

1991年7月,自治区劳动厅、农业厅、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研究中心、乡镇企业局按照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的通知》关于建立一批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排问题,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的精神,将玉林市、桂平县、岑溪县作为试点项目联系点。研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造成功的经验和方法,研究制定农村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农村就业发展。

1992年,广西玉林市、桂平县、岑溪县被列为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联系点,探索农村劳动力就业途径。广西与海南省、四川省、湖北省建立琼、川、鄂、桂四省(区)劳务协作关系,有计划地做好劳动力输送工作,调节四省(区)劳动力供需矛盾。并与广东省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在广州、珠海、深圳三地建立劳务管理处,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8月4日—5日,自治区劳务输出工作会议在桂平县召开。自治区劳动厅厅长曾献国传达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对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劳务输出工作的指示。会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劳务输出工作。1992年,广东、广西劳务协作关系增加湖南和四川两省,随后贵州、江西、安徽、河南、湖北等省先后加入,建立九省(区)劳务协作,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基本制度,建立市场信息系统和服务网络,使城市和乡村的劳动力流动就业逐步走上有序化管理的轨道。广西驻广东的劳务管理处陆续增加东莞、中山、惠州、顺德4个点。

1993年,广西开始实施大规模贫困人口易地安置,改善贫困地区生活条件,增加农村劳动力收入。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6月,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驻海口办事处,负责入琼广西劳务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和年审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广西和海南劳动力供求信息,配合海南省各级劳动部门做好桂、琼两省(区)劳动力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输出、输入工作。办理广西劳务人员进琼务工手续,代海南省劳动部门发放“务工许可证”,为广西在琼各单位务工的劳务人员补办各项手续。协助海南劳动部处理广西在琼劳务人员劳动争议、工伤及突发性事件,维护劳务人员和用工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1994年,自治区贯彻劳动部1993年11月17日颁发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在自治区内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被用人单位跨省招收的农村劳动者,外出之前须持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用人单位后,凭出省就业登记卡领取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称为流动就业证,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11月,九省(区)劳务协作年会在桂林市召开。广东、湖南、四川、广西、贵州、湖北、安徽、河南、江西省(区)劳动厅(局)和就业服务机构及驻桂劳务工作机构负责人80人参加会议。劳动部副部长张左已和就业司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作讲话,自治区副主席袁凤兰参加开幕式并讲话。会议针对1994年春节前后“民工潮”面临的问题,提出1995年省际劳务协作工作任务,加强劳动力跨地区有序化目标实现。

1995年起,自治区对所有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外省进入自治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农村劳动力跨省(区)流动就业管理,规范单位用人和农村劳动者流动就业行为,使农村劳动力就业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实现流动有序化。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和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开办就业服务组织承办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服务具体事务。输入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指导性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输入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外来人员就业证。输出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向外省输出农村劳动力指导性计划。输出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外省招聘本地农村劳动力登记,签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自治区对在岗民工实行“证卡合一”制度,发放全国统一流动就业证(卡)73.56万本。其中,跨省外来人员就业证8.03万本,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48.88万张,自治区内流动就业证(卡)16.65万本(张),有序地组织劳务输出70万人。9月,自治区劳动厅发布《关于对外省入桂流动就业民工实行“证卡合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地代办卡所需的外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由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向有关省劳动部门代领,并统筹安排组织代发。外省入桂流动就业农民工代办“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作由县或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实施,非劳动部门和个人不得代办。自治区辖区内各用人单位一律按照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劳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跨省(区)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招用外省农民工时需经劳动部门批准,被招用的外省农民工凭输出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办理“外出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才能录用。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快实现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证卡合一”的管理。10月,在湖北宜昌召开的华南九省(区)劳务协作年会上,肯定了广西和相关省1994年以来围绕促进流动就业有序化取得的新成效。10月,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署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会议精神,各级劳动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工作方案,做好春运期间农民工有序流动,组织做好外来(出)人员就业证(卡)登记发放,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开展农民工有序流动大检查,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自治区劳动厅与有关部门配合,在各级劳动部门中成立专门机构,组成5个检查组到农民工流动重点地、市、县进行检查指导,防止“民工潮”出现。外出和来广西务工人员持证率80%以上,基本纳入规范化管理。同年,广西劳动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湖南、四川、贵州、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劳动厅(局)关于建立健全协作省(区)驻粤劳务工作机构的几点意见》,加强驻粤劳务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关于春运期间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各级劳动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实行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到农民工流动重点地、市、县进行检查指导,防止“民工潮”出现,春运期间运送农民工39.70万人。同时,开展农民工有序流动大检查,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自治区劳动厅组织5个检查组深入到各地、市进行检查,经检查,广西外出和来自治区务工人员持证率80%以上,基本纳入规范管理。1996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在安徽黄山举行的华南九省(区)劳务协作年会的要求,把农民工有序化流动工作做好。是年,针对流动就业证滥发和发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西劳动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地规范证件的发放。

1997年,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部署广西继续对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实行统一就业证(卡)管理,实施“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新制度,引导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并根据两广人民政府对口扶贫协议,发挥自治区驻外劳务机构作用,开展劳务输出扶贫对口支援。年内,全自治区在外地流动就业228.7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就业191.93万人。7月18日,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劳动部就业司《关于要求各地报送流动就业收费情况检查报告的函》要求,上报《关于广西流动就业收费情况检查的报告》,将自治区在流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实际发生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取办法、收费依据,收取费用管理和使用,存在问题及建议上报。随后,印发《我区驻外省劳务办事机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自治区驻外省劳务办事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工作。1993—1997年,自治区实施“农村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非农产业转移,5年共安置农村劳动力就业80.60万人。同时,广西与多省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加强农村劳动力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劳动力输送工作。1994—1997年,广西春运期间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连续获得劳动部表彰,被评为全国春运期间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先进单位。

1998年,自治区劳动厅、公安厅,柳州铁路局等7个厅(局)召开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春运期间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领导小组推动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发展。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在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和参加劳务输出时,要加强协调工作,注意处理好各地之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以及与自治区劳动力市场、自治区驻粤劳务办事处之间的关系,为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服务。自治区驻粤劳务办事处要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严禁各地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其他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和乱发证及发放伪证,维护外出劳务工作人员的利益和流动就业管理的正常秩序。是年,广西发挥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小城镇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城乡劳动力市场,及时发布劳务信息,搞好农民工劳务技术培训、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收费,支持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组织和引导农民工向乡镇企业、自治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和自治区外劳务输入地区有序流动,拓展农民增收渠道。(www.daowen.com)

2001年,广西做好扶贫劳务输出,根据广西、广东省签订的《2000年至2002年两广扶贫协作纲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驻粤劳务办事机构,加强开展流动就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1—10月,驻粤劳务工作站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协调业务722次,下企业收集、审核劳务信息634次,发回用工信息214条,提供招工人数1.13万人。协助处理突发性事件12起、工伤死亡事故93起、处理劳资纠纷365起,为广西籍劳务人员挽回经济损失2.77万元。

2003年,上林县召开外出流动就业精英春节座谈会

2002年,按照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加强农村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加快促进西部劳务协作区的形成,积极开展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劳务交流工作。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发达地区合理有序流动。鼓励农村外出劳动力返乡创业,建立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就业机制。发展乡镇劳动服务机构,逐步将劳动保障工作向乡镇地区延伸。

2003年,自治区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各地支持农村劳动力到城镇、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实现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2004年2月,广西、广东省签订劳务合作协议。7月,广西与广东省等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珠三角九省区劳务合作协议》。12月,广西与福建省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与广东省18个市、县建立劳务合作关系。是年,广西跨省转移就业258万人,其中跨省转移到广东省就业226万人。针对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没有专业技能等问题,广西劳动保障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培训22.35万人。

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确定为“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加强与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福建省等地的联系和协作,做大做强劳务输出品牌,建立1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和15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职业技能训练基地,并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等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广西与广东等8个省的劳动保障部门签订《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劳动力市场联网合作协议书》和《泛珠三角区域维护跨省(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联动协议》,保障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自治区驻粤劳务工作站发回用工信息772条,落实就业岗位10.80万个;直接组织或协助自治区各地组织农村劳动力到广东省就业4690多人。协助处理劳资纠纷299起,涉及1099人,处理突发性事件43起,涉及604人,处理广西籍务工人员被社会职业介绍所欺骗事件20起,涉及87人,追回被骗钱财4700元,帮助有困难务工人员557人。同年,针对流动就业证制度增加外出务工农民办理手续的麻烦,办证收费加重农民工负担,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假证,滥发证件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广西的流动就业证制度也随之结束。

广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一直保持良好的势头,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仍然突出,农村就业压力仍然较大,主要问题是乡镇企业还不够发展壮大,丰富的自然资源利用不够充分,多种经营面不够广,就地就近吸纳劳动力能力尚有限;农村人口的增长快,未能从根本上减少农村劳动力剩余增多的压力;农村的普通教育还比较薄弱,劳动者的素质尚不够高,劳动力输出未能从“体力型”输出变为“智力型”输出;城乡一体化的劳务市场建设尚待加强,尚需在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下,在合理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地往大中城市流动方面多做努力。同时,原有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也影响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镇务工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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