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在20世纪70年代生育高峰时出生的孩子达到就业年龄,加上到农村插队的知识青年纷纷回城需要安排就业,广西城镇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不让农村劳动力冲击城镇的就业安置,保持城镇的社会稳定,限制甚至不准企业、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被“堵”在城门外,无法进城务工。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企业、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的限制逐渐开始放开,企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招用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但仅限于苦、脏、累、险工种,明文规定如电梯操作、总机接线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种不准招用农村劳动力。随着城乡二元化的打破,企业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势头无法阻挡,农村劳动力大量拥入城镇,但处于零星、无序状态。从1994年起,广西根据劳动部统一部署,实行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证制度,对办流动就业证(卡)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范围并提供服务。
1991年,广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保险福利待遇权利。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3~6个月医疗期,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辞退的,发给3~6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抚恤费,直至死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的7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抚恤费。因工死亡的,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同等待遇。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
1993年,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培训。1994年,对自治区内办理流动就业证(卡)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并提供服务。
1997年,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交通、铁路、公安、农业等部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署1997年春运期间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会议精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和流动人口协调管理工作,继续实行劳动力凭流动就业证(卡)跨地区流动就业制度,引导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春运期间,全自治区安全运送农民工326.80万人次。是年,组织农民工流动有序化工程,把就业训练的重点转移到失业、下岗、富余职工的转业、转岗训练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能开发上。根据市场的需求开设相应的专业,实行就业训练与职业介绍相结合。加强与广东省的劳务协作,积极争取世界银行贷款支持,全年,组织贫困地区劳动力10.50万人到广东务工。
1999年,自治区劳动厅开展加强农民工有序流动等专项执法大检查。劳动部门组织劳务输出20.85万人,其中贫困地区劳动力11.98万人。2000年,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劳动力输出23.20万人,其中贫困地区7.30万人。(www.daowen.com)
2001年,全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数为384.40万人,其中跨省就业人员280.20万,比2000年增长14.80%、12.30%;2002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数357.26万人,其中跨省就业人员290.95万,比2001年增长25%和31%。
2003年5月30日,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继续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鼓励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取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不合理限制,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制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及城镇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合法招用农民工,对农民工实行备案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和特殊行业有技术等级、健康状况、年龄限制的职业和工种,各行业在招用农民工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做好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5年,自治区继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一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村劳动力跨区转移就业。二是维护农民进城就业劳动报酬权。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严肃查处随意延长工时、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三是研究实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指导和监督建筑、矿山、化工等高危风险行业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低成本、保大病、社会统筹原则实行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鼓励和引导进城农民到规范劳动力市场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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