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针对广西待业人员积压增多、城镇年末登记失业率攀升的情况,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做好这项工作的优惠政策。
1991年,广西继续贯彻执行“三结合”就业方针。1月,成立由自治区副主席王蓉贞任组长的自治区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计委、经委、体改委、建委、教委及劳动、财政、人事、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民政和工会、共青团、妇联16个相关部门或团体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各地、市、县分别成立本地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从上至下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王蓉贞副主席在会上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市主要负责人签订1991—1993年劳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将3年中每年就业安置人数、年末登记待业率控制数及就业训练人数等指标下达各地、市。各地、市也分别召开会议,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在具体开展工作时,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招工,安置部分待业人员外,更多地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作用,为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广开就业门路;对安置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安置待业人员集体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多方筹措劳动就业所需资金,增加自治区财政投入,相应增加就业压力大的市、县,财政也投入;搞好劳动服务企业的物资供应;调整劳动人事政策,逐步形成新的就业机制;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待业人员素质,加强劳动就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全年,广西有城镇待业人员27.30万人(含当年新增11.60万人),安置就业15.28万人,比上年增长23.50%,占待业人员总数的55.97%。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补员5.62万人,占安置总人数的36.80%;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安置3.74万人,占15.10%;从事临时性工作3.62万人,占23.70%。1991年,安置城镇待业人数是1980年改革劳动就业制度以来最多的一年,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安置12万人的就业责任目标,超额27.30%。各地、市也超额完成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的3年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一年安置任务。其中,超额50%以上的有玉林地区,超额40%的有北海市,超额30%以上的有桂林地区、南宁地区、百色地区和柳州市。年末,实有待业人员11.09万人,登记待业率3.20%。
1992年2月10日,自治区劳动厅就自治区当前就业有关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分析了自治区劳动就业比较突出的主要问题:新投企业不多;一些企业不景气,吸纳劳动力有限;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劳动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未全部到位;待业率高的特困地区、厂矿,就业难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就业经费不足;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进城镇,加剧城镇就业压力。针对这些问题,自治区劳动厅提出:对就业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国家就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又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急需的流动资金予以支持和优先照顾,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劳动力创造条件。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自治区当前劳动就业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当前劳动就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五点意见。自治区内的石化、林业、有色金属等10个主管部门成立10个行业管理型劳动服务公司,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本行业所属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强化行业系统管理的作用,为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年内,自治区劳动厅将50多项权力下放给基层、企业,强化就业服务,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待业保险、生产自救等方面做好工作。为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建立自治区境外就业办公室、自治区劳务合作公司。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73所职业介绍所,并与广东、海南等省建立劳务合作关系。为提高待业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向企业输送合格的劳动力,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的基础建设。而原来作为就业难点的一些边境县(市),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边贸日益繁荣,就业压力也有所缓解。特别是广西龙州县、防城各族自治县(现防城港市)和凭祥市安置的人数均比上年增长50%以上。年末,广西有就业训练中心90所,加强专业技术定向培训工作。全年,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前培训结业16.06万人,比上年增长2.30%。其中,在就业训练中心培训结业10.86万人,比上年增长39.10%。其中,培训期在半年以上的有3.46万人,增长143.80%。全年,广西有城镇待业人员31.70万人,年内安置就业18.75万人,安置率59.00%。其中,国有单位招工8.41万人,占年内安置人数的44.90%;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所有制单位安置4.02万人,占21.40%;从事个体经营的2.49万人,占13.30%;从事临时性工作的3.83万人,占20.40%。年末登记待业率3.30%。
1991—1993年,安置就业88.70万人,其中城镇劳动力51.30万人、农村劳动力13万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24.40万人。国有单位吸纳就业58.80万人,安置人数占全部安置人数的66.30%;非国有单位安置就业29.90万人,占全部安置人数的33.70%。超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行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的1991—1993年劳动就业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就业安置任务。
1993年,广西有城镇待业人员29.02万人,年内安置就业17.19万人,安置率59%。安置去向:国有单位安置5.30万人,占30.80%;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所有制单位安置4.56万人,占26.50%;从事个体经营的2.97万人,占17.30%;从事临时性工作的4.36万人,占25.40%。年末,登记待业率3%。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各地继续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特别是城镇集体企业、其他经济单位、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在吸纳就业人数方面逐年增多,安置就业人数占全部安置就业人数的比例也逐年增大。其中,1994年,广西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介绍就业、生产自救或转业训练等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安置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全年,城镇失业人员25.98万人,年内安置就业15.81万人(净安置13.35万人),安置率61%。其中,国有单位招工4.21万人,占安置就业人数的26.60%;城镇集体单位安置3.45万人,占21.80%;其他单位安置0.59万人,占3.70%;城镇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3.14万人,占19.90%;从事临时性工作4.42万人,占2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40%。
1995年,广西实施《就业登记规定》。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按照《就业登记规定》进行登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失业人员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人员要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登记卡。自治区劳动厅等10个部门联合发出《贯彻劳动部等十部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抓好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工作,重点推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年内,广西城镇失业人员27.78万人,安置17.44万人(净安置14.43万人),安置率63%。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40%。
1996年,广西各地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使劳动就业走向市场化,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年内,城镇失业人员26.16万人,安置就业15.16万人(其中女性6.71万人),安置率58%。其中,国有企业5.35万人,城镇集体企业2.46万人,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类型企业2.88万人,从事个体经济3.06万人,行政事业单位0.76万人,其他形式就业0.65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50%,比上年略有上升,但仍低于全国平均城镇登记失业率。
1997年,广西加大非国有单位安置就业的力度,全年城镇安置29.30万人就业,其中国有单位安置14.80万人就业,安置人数占当年全部安置人数的50.50%;非国有单位安置14.50万人就业,安置人数占当年全部安置人数的49.50%,两者比例几乎达到1∶1。
1998—2000年,非国有企业安置就业的人数占当年全部安置人数的比例均超过50%,成为安置就业的主渠道。其中1999年,非国有企业安置14万人就业,安置就业人数占当年全部安置人数的56.20%;国有单位安置10.90万人就业,安置就业人数只占当年全部安置人数的43.80%。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11.6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30%。2000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8.40万人,安置就业人员14.80万人。其中,企业安置10.50万人(内资企业安置8.90万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安置0.80万人,外商投资企业安置0.80万人),事业单位安置0.50万人,机关团体安置0.06万人,个体经济组织安置3.80万人。年内,自治区本级就业训练中心开设烹调、种养、美发、家电维修、服装裁剪、机修、电脑等10多个专业,组织教师深入厂矿企业,免费为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0.41万人。年末,实有登记失业人员11.30万人,登记失业率3.20%。(www.daowen.com)
2001年,广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1.46万人,年内安置就业15.83万人。其中,企业安置11.39万人(内资企业安置9.74万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安置0.88万人,外商投资企业安置0.77万人),事业单位安置0.39万人,机关团体安置0.06万人,个体经济组织安置3.99万人。年末,实有登记失业人员14.16万人,登记失业率3.50%,比2000年上升0.30个百分点,但低于全国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2002年,广西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和落实有关税费减免、工商登记、场地安排和资金信贷等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部分市(地)把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逐步扩大到失业人员,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自治区有10个市(地)开展下岗女工小额信贷工作。柳州市开展小额信贷扶持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凡有经营项目的下岗女工一次性可申请贷款1000~3000元。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广西按照该通知的精神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开展。9月,自治区召开再就业工作会议,强调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城乡就业工作的全覆盖。自治区本级重点抓好特困和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培训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5433人,培训后实现就业1250人,有就业去向和意向的2950人。各地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重点,统筹兼顾城乡就业,设法拓展就业渠道,制定和落实促进再就业政策措施,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改善就业服务,全自治区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2002年后,统计口径不再统计城镇就业人员情况,而统一按从业人员进行统计。年末,全自治区从业人数2589万人,比上年增长0.40%,其中城镇从业人数415万人,减少0.90%。年内安置就业16.25万人。安置就业去向:企业安置10.33万人(内资企业安置8.71万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安置0.87万人,外商投资企业安置0.75万人),事业单位安置0.38万人,机关团体安置0.08万人,个体经济组织安置5.46万人。年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1.22万人,年末实有登记失业人员14.71万人,登记失业率3.70%,比2001年上升0.20个百分点,但仍低于全国平均登记失业率。
2003年,广西把就业、再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并制定再就业配套政策及实施办法。各地普遍建立责任体系,制定配套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增加资金投入,搞好就业服务。1月10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未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3月25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宣传工作的通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通过宣传转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利用优惠政策自主创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更多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掌握新的职业技能促进再就业,全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再就业率61%。全年,开发就业岗位22.10万个,其中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2.36万个。累计给15.30万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4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管理行为,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目支出以及经自治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管理使用。5月8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实施办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卡”到相关机构申请可享受免费就业培训。在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享受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2.80万人,享受从事个体经济或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1.30万人,被服务型企业吸纳并享受优惠政策0.82万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84万人,享受岗位补贴政策1.48万人。6月11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实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5项工作目标任务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年内,城镇新增就业17.5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02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2.1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60%以内,低于年度计划控制数0.90个百分点,也低于全国平均城镇登记失业率。
2003年,中纪委委员、中纪委派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崔会烈(正面右一)在南宁市劳动力市场向求职的失业人员了解情况
2004年,广西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并举的战略,全面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年内,城镇新增就业22.52万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人员实现再就业8.86万人,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10%,低于全国平均城镇登记失业率。各级财政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41笔,贷款金额1032万元,年末小额贷款担保贷款余额1236万元。全自治区享受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2.81万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1.20万人,被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吸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0.76万人,被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吸纳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0.42万人。年内,享受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人员16.80万人,为8.60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2.37万人,通过灵活形式等其他方式实现再就业的领证人员3.86万人。全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再就业资金1.29亿元,比上年增长38.70%;财政支出再就业资金2.93亿元(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用于岗位补贴9334.90万元、再就业培训2963.90万元、职业介绍补贴588.40万元、劳动力市场建设费7334.70万元、其他再就业项目5260.50万元。
2005年,广西各地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坚持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并举的战略。全年,全自治区城镇从业人员785万人,占全自治区城乡从业人员的29.00%。在全部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农业人口427万人、农村户口357万人,分别占城镇从业人数的54.40%和45.60%。其中非农户口的城镇从业人员在国有集体单位从业219万人,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个体从业的204万人,分别占城镇非农户口从业人员的51.30%和47.80%。年末,广西城镇失业人数18.51万人,城镇年末失业登记率4.15%,低于全国平均数。年内,新增城镇就业23.51万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4.14万人,通过灵活就业形式等其他方式实现再就业的领证人员4.06万人。全自治区筹集再就业资金3.26亿元,其中中央转移支付2.12亿元、各级财政预算安排1.14亿元。全年安排再就业资金3.56亿元,其中用于社会保险补贴7260万元、岗位补贴1.42亿元、再就业培训补贴2550.90万元、职业介绍补贴453.60万元、劳动力市场建设费6491.30万元、其他再就业项目4560.70万元。
表1-2-1 1991—2001年广西城镇安置就业情况表
注:资料来源于历年《广西统计年鉴》。2002年后不再统计城镇就业人员情况,而统一按从业人员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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