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城镇就业情况及登记规定(1991~2005)

广西城镇就业情况及登记规定(1991~2005)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9月12日,劳动部印发《就业登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至1997年,广西城镇安置29.30万人就业。在全部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农业人口427万人,农村户口357万人,分别占城镇从业人数的54.40%和45.60%。年末,广西城镇失业人数18.51万人,城镇年末失业登记率4.15%,低于全国平均数。

广西城镇就业情况及登记规定(1991~2005)

1991—1993年,广西为劳动就业安置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增加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对劳动就业工作给予支持、配合,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劳动部门加强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把劳动就业工作的中心转到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上,同时,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待业人员竞争上岗的能力、扩大劳动就业工作的宣传舆论、教育待业人员自主就业、多渠道就业等一系列办法,安置88.70万人就业,其中城镇劳动力51.30万人、农村劳动力13万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24.40万人。国有单位吸纳58.80万人就业,安置人数占全部安置人数的66.30%;非国有单位安置29.90万人就业,占全部安置人数的33.70%。城镇年末登记失业率从1990年的3.90%下降到1993年的2.90%,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提出的任务。

1991年—1995年9月,广西执行劳动部1984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9月12日,劳动部印发《就业登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同年12月28日,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1996年,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要的登记。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凡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人员按照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登记卡等规定要求进行就业登记。至2005年,仍执行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就业登记规定》。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西各地继续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以下简称“‘三结合’就业方针”),特别是城镇集体企业、其他经济单位、从事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人员在吸纳就业人数方面逐年增多,安置就业人数占全部安置就业人数的比例也逐年增大。至1997年,广西城镇安置29.30万人就业。其中,国有单位安置14.80万人就业,非国有单位安置14.50万人就业,两者比例几乎达到1∶1。1998—2000年,非国有企业安置就业的人数占当年全部安置人数的比例均超过50%,成为安置就业的主渠道。(www.daowen.com)

2005年,全自治区城镇从业人员785万人,占全自治区城乡从业人员的29%。在全部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农业人口427万人,农村户口357万人,分别占城镇从业人数的54.40%和45.60%。其中,非农户口的城镇从业人员在国有集体单位从业219万人,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个体从业204万人,分别占城镇非农户口从业人员的51.30%和47.80%。年末,广西城镇失业人数18.51万人,城镇年末失业登记率4.15%,低于全国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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