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及规模

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及规模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条强制戒毒所的建设规模及其方案,应由批准设置强制戒毒所的公安机关报经省级公安机关审定。第十四条强制戒毒所场地建设包括强制戒毒人员康复劳动场地、体能锻炼场地、民警活动场地、停车场地、绿化场地等。各类强制戒毒所的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强制戒毒所用地面积指标应按表2所列指标计算确定。第三十三条强制戒毒所病室床位设置及病室高度为:戒毒治疗区设置单层床,每室病床不宜超过6张,

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及规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戒毒所建设,保障强制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强制戒毒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强制戒毒所建设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强制戒毒所新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体现行政强制场所“人文关怀”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卫生,满足强制戒毒所管理、治疗、教育、康复需要。

第五条 强制戒毒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其特殊的性质和对周边环境的要求,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强制戒毒所建设应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建设应根据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适度超前,并实行一次规划。资金投入有困难的,可分期建设。

第八条 强制戒毒所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

第九条 强制戒毒所以可收治强制戒毒人员的床位数量(简称床位,下同)作为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

第十条 强制戒毒所的建设规模及其方案,应由批准设置强制戒毒所的公安机关报经省级公安机关审定。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建设的规模根据床位的多少划分为三类:

一类强制戒毒所,设计床位800张以上;

二类强制戒毒所,设计床位400张至799张;

三类强制戒毒所,设计床位200张至399张;

新建强制戒毒所的建设规模应不小于200张床位。

第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装备三个部分。

禁毒教育基地及附设自愿戒毒场所的设施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后另列并建。

第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房屋建筑由病室、医技、教育、康复劳动、技能培训、文体活动、行政管理生活保障、民警备勤以及附属用房等有关建筑设施组成。

强制戒毒所各类用房详表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场地建设包括强制戒毒人员康复劳动场地、体能锻炼场地、民警活动场地、停车场地、绿化场地等。

强制戒毒人员康复劳动基地,可以设置在所内,也可以单独另建。

强制戒毒人员户外体能锻炼场地,应具有球类活动、器械锻炼等设施,并能满足队列操练、升旗仪式的需要。

第十五条 强制戒毒所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信息设备、技防设备、电教设备、警械、武器、防暴器材、防护器材、厨房设备、热水供应等生活卫生设备以及劳动、消防、排污等所需的其他设备。

强制戒毒所医疗设备详表见附录二、强制戒毒所有关装备详表见附录三。各类强制戒毒所的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选址条件:

一、环境幽静,通风良好,日照充足,便于与外界隔离;

二、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交通、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三、地质条件较好,严禁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安全的地区建所;

四、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压电线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第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规划布局应实行“大封闭,小开放”的格局,周界应设置围墙

第十八条 强制戒毒所应按照戒毒治疗、康复劳动、文体活动、行政办公等功能,合理分区。

第十九条 强制戒毒所戒毒治疗、康复劳动、文体活动区应设置在封闭区内,行政区可实行半封闭;康复劳动基地设在所外的,也应与外界作相应的隔离。

第二十条 强制戒毒所应设有车行道并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内部交通应符合消防、救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环境美化,房屋建筑与周界围墙的间距为5.5~6m。

第二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戒毒治疗区和康复劳动区应分设男女病区,护理单元不宜超过100张床位,传染病区应单独设置,并根据使用要求配置相应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行政区应置于强制戒毒所的主出入口处,并按照停车、绿化、工作人员体能锻炼以及人行通道的要求规划布局。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以设计的病床床位数乘以指标数确定。(www.daowen.com)

第二十五条 强制戒毒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一类、二类所每个床位应按不低于25m2计算;三类所每个床位应按不低于28m2计算。其中直接用于戒毒人员的病室、教育用房、文体用房、治疗用房、生活用房、康复劳动用房、家属探视用房等每床位应不低于20m2

直辖市、沿海城市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面积,最高不超过本标准的30%,单独另行报批。

第二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各类用房面积参照表1确定。

表1 强制戒毒所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2/床位)

注:1 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4%~6%;
2 禁毒教育基地未列入。

第二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用地应在满足强制戒毒人员戒毒治疗、教育、体能锻炼、康复劳动等功能的前提下,坚持科学、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强制戒毒所用地面积指标应按表2所列指标计算确定。

表2 强制戒毒所用地面积指标

注:所外康复劳动(农场)用地另计。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九条 强制戒毒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强制戒毒所人性化管理和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三十条 强制戒毒所出入应设置大门。

封闭区围墙高度宜为4~5m,半封闭区围墙或通透栅栏高度宜为2.5~3.0m。

第三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封闭区内建筑,单层建筑宜采用混合结构,多层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外墙体应满足强度不小于MU10砖、石和M5的水泥砂浆砌实,厚度不小于24cm。分隔墙不应采用轻质墙。

第三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病室应设置便池、淋浴和洗面盆等卫生盥洗设施及衣物柜,盥洗处宜采用安全玻璃加以隔离。晾衣间可在病室设置,也可按病区集中设置。

第三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病室床位设置及病室高度为:戒毒治疗区设置单层床,每室病床不宜超过6张,病室净高应不低于2.8m;康复区每室病床不宜超过8张,设置双层床的,病室净高应不低于3.6m。

第三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各功能区连接通道净宽应不小于2.7m,病房走道净宽应不小于2.0m;管理区通道外侧窗和严管病室采光窗均应设置金属防护栅栏,其强度应不小于φ16圆钢,横向净距不大于13cm。

第三十五条 强制戒毒所普通病室门净高应不低于2m,净宽应不小于110cm,可采用木制门;严管病室门净高应不低于1.8m,净宽应不小于80cm,宜采用金属结构。病室门扇均应设置观察窗。

第三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询问室、家属探视室的设置,应确保戒毒人员和来所的办案人员、探视家属各行其道,分门出入,并加以隔离。家属探视室应采用安全玻璃分隔,可使用免提式电话交谈;询问室可采用金属栅栏分隔。

家属探视室宜按通间设置,并设置坐椅和候见席;询问室宜按单间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2m2

第三十七条 餐厅设置,民警餐厅和强制戒毒人员餐厅应分别设置;康复区餐厅应按管理模式分病区(护理单元)或集中设置。

第三十八条 强制戒毒所应有专门的控制中心设备用房,并要求防尘、防潮、防静电和吸音;各病区(含康复劳动场所)值班室和所领导办公室应能满足设置分控设备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强制戒毒所医疗技术用房、隔离病室、重病观察室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547号)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强制戒毒所康复劳动用房包括劳作间、原料间、产品仓库、民警现场值班室、管教室以及盥洗室等,应按照康复劳动对象或康复劳动项目及其规模和使用年限,参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教室参照成人教育普通教室的要求设置;技能训练用房应根据技能培训的课程要求设置。

第四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建筑外观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自然和谐,美观大方,并体现强制戒毒所特色;病室和技术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其他用房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宜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电力负荷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用电需要。

第四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给水应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污水排放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天然气的利用,可根据本地条件确定。

第四十五条 采暖区的强制戒毒所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

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时应有机械通风换气装置;放射检查等医技用房应有空调设备。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的地区,应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第四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建筑应符合所在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可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设备。

附录一 强制戒毒所各类用房详表

续表

注:√表示应具备。

附录二 强制戒毒所医疗设备详表

注:√表示必备装备,各类所装备具体数量标准另定。

附录三 强制戒毒所有关装备详表

续表

注:√表示应具备,各类所装备具体数量标准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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