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02—2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拘留所建设,提高拘留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拘留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拘留所新建工程。拘留所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拘留所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满足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需要。
第五条 拘留所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并充分考虑其安全防范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拘留所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其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拘留所建设应根据近期使用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规划,一次建设;特殊情况下也可分期建设。
第八条 拘留所建设时,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的有关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九条 拘留所建设规模以设定拘押人数为依据确定。应综合考虑人口数、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向省级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拘留所建设的规模分为四类:
特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300人以上;
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150人以上不足300人;
中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50人以上不足150人;
小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不足50人。
第十二条 拘留所建设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和场地两个部分。
第十三条 拘留所房屋建筑由拘室和教育、医疗、文体、劳动、行政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拘留所各类用房详表见附录。
第十四条 拘留所场地建设包括体能锻炼、车辆停放、绿化以及劳动等场地。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拘留所的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布局要求,有较好的交通、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
二、避开人口密集区及对公共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三、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足以危及安全的地区;
四、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高压走廊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拘留所总体布局应按照功能要求分为行政办公区、拘留区,有条件的可设置活动区和劳动区。
第十七条 拘留所外通路应设有双向车行道并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内部交通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拘留所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方便管理、有利安全的要求。拘留所周界应设置围墙。拘留区、劳动区的房屋建筑与周界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十九条 拘留所行政办公区宜置于拘留所的主出入口处,并合理规划办公用房、道路和停车、绿化等场地的布局。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拘留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应以设定的拘押人数乘以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小型所25m2、中型所24.46m2、大型所22.73m2、特大型所21.39m2。其中直接用于被拘留人员的拘室、教育、文体、医疗、生活、劳动及家属会见等用房,每人应不低于16m2。
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在规定指标基础上增加4%~6%。(www.daowen.com)
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近3~5年的拘押人数增长率,经过专门报告批准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拘留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表1确定。
表1 拘留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人)
续表
注:列表各类用房使用系数按照0.65~0.75测算。
第二十三条 拘留所建设用地,在保证各项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坚持科学节约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建设用地包括建筑基地、体能训练活动场地和公务车辆停放场地三部分。其中建筑基地(含安全隔离、交通道路等)单层覆盖率为33%,容积率为0.3;低层和多层覆盖率为25%~27%,容积率为0.8~1.2。体能训练活动场地按拘押人数每人6~10m2计算。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所公务车辆停放场地分别按9辆、12辆、15辆和18辆计算,每车位为25~30m2。
种植、养殖业等劳动用地未计算在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另行报批。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拘留所管理、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拘留区、劳动区围墙高度不应低于4.5m,办公区围墙或通透栅栏高度宜为2.5~3.0m。
第二十七条 拘留所拘留区内房屋建筑,宜采用多层建筑,小型所也可采用低层建筑;外墙体强度不应小于MU10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分隔墙不得采用轻质墙。
拘室底层地坪基础应用混凝土浇注。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拘室应分别设置普通拘室、未成年人拘室和严管拘室。普通拘室、严管拘室每室定员不宜超过8人,未成年人拘室每室宜定员为4~6人。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普通拘室和未成年人拘室应设置床铺,严管拘室宜设置通铺。拘室内宜设置卫生盥洗设施及衣物柜。普通拘室、未成年人拘室也可分区设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
第三十条 拘留所拘室应通风、采光良好;窗地比不应小于1∶6;拘室层高不应低于3.3m。
第三十一条 拘留所各功能区连接通道净宽,小型、中型所不应小于2.4m,大型、特大型所不应小于2.7m。拘留区走道净宽,小型、中型所不应小于1.8m,大型、特大型所不应小于2.0m。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拘室门宜采用金属门,门上应留观察窗,通道外侧窗和拘室采光窗均应设置金属防护栅栏,机械强度不应小于φ18圆钢的强度,横向净距不应大于130mm,纵向净距不应大于400mm。
第三十三条 拘留所家属会见室宜按开放式管理的要求设置,并配备会见座椅、候见席和卫生间;询问室应按单间设置,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第三十四条 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的餐厅应单独设置,中型以上拘留所可按管理模式分设餐厅。
第三十五条 拘留所的劳动用房应包括操作间、原料间、产品库房、民警值班室、盥洗(卫生)间等,并按照劳动对象和管理要求进行布置。
第三十六条 拘留所的教室,参照成人教育普通教室的要求设置。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建筑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庄重大方,拘室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技术用房和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拘留所电力负荷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用电需要,保证供电安全。不能正常供电的,应自备发电机。
第三十九条 拘留所给水应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污水排放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十条 拘留所应按技防、通信和信息设备安装要求敷设或预埋线路、管道。
拘室供电、给排水管线应采用暗敷。
第四十一条 采暖区的拘留所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拘室可采用地暖方式采暖。
第四十二条 拘留所各类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时应有机械通风换气装置;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的地区,应安装降温设备或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宜利用太阳能等节能设备。
附录 拘留所各类用房详表
续表
说明:√表示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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