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纳入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和个人防护器材库、被装营具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锅炉房、浴室、医务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理发室、配电室、油料库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艇、直升机)、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三条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3500~4900m2。
二、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
第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七条 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
表2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第十八条 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修理间及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
第十九条 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条 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先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备勤室、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消防站内应设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第二十四条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4900~6300m2。
注:1 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2 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3 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辆)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www.daowen.com)
注:1 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2 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特勤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表5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表6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的规定,消防人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2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条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况配备消防搜救犬,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
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三条 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三十四条 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的场地、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七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五条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
第八章 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七条 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九条 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8确定。
表8 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
注:1 表中指标是依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参照2004年国内外消防车辆和器材的价格编制;
2 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
3 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一 城市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表1-1 特勤消防站侦检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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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有“*”表示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下同。
附表1-2 特勤消防站警戒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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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特勤消防站救生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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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特勤消防站破拆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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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 特勤消防站堵漏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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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特勤消防站输转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7 特勤消防站洗消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8 特勤消防站照明、排烟器材配备标准
附表1-9 特勤消防站其他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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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 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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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城市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
附表2-1 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注:寒冷地区的消防人员防护器材应考虑防寒需要。表中“备份比”是指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下同。
附表2-2 消防人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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