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 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 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 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 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 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址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第三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
第十二条 文化馆按其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3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置省级文化馆,市(地、州、盟)应设置市级文化馆,县(旗、市、区)应设置县级文化馆。
第十三条 文化馆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m2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000m2但不足6000m2的为中型馆;(www.daowen.com)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m2但不足4000m2的为小型馆。
第十四条 文化馆的设置原则应满足表1的规定。
服务人口不足5万人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表1 文化馆的设置原则
注:大型馆覆盖的4.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2.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小型馆。
第二节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文化馆建设用地包括文化馆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场用地。
第十六条 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文化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应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及社会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地面积应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附录 基本术语
1.文化馆: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文化馆的主要职能: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馆的主要任务:组织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技能培训;组织业余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指导下一级文化馆站(室)开展基层文化工作;对民族民间文化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2.服务半径:是指市民到达文化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3.服务人口:是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规划总人口,包括城镇户籍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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