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的指标。
表1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注:1 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2 大于500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见表2。
表2 中医医院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注:1 使用中,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 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 当日门(急)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日门(急)诊人次平均2m2调整日门(急)诊部与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条 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
表3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中医医院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医院改建、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可采用高层建筑。
中医医院建筑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顺畅。
第二十四条 当中医医院作为抗震防灾的医院时,主要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50%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七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安全、卫生、耐用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的储存区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措施。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宜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的诊疗用房和病房,宜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不同气候区的中医医院应根据以上原则设置相应的采暖和空调设施。
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用房,应设空气净化装置。
第三十一条 二层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釆暖均宜采用分区专线供应。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患者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锅炉设施应按蒸汽和釆暖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两台。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满足不同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选址应在地质条件、水文条件较好的地方;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远离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等。同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道路、广场、停车用地;绿化用地及发展用地。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要功能分区明确,满足医疗、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以满足安全疏散和洁污分流的要求。感染性疾病科应设独立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院内交通通道设置合理,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医疗功能及患者心理需求。
第四十条 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一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人流、物流、车流及医疗垃圾通道宜分开布置。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设施应分开设置,并应远离诊疗区域。
第四十二条 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三条 太平间应设于隐蔽处,与其他功能区域相隔离。太平间宜单独设通向院外的通道,避免与主要人流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四条 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室、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冷冻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处理好噪音、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新建中医医院要充分考虑医院用车特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30%~35%,改建、扩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25%~30%。建筑密度宜为25%~30%,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5。具体指标应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指标为准。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有关的规定合理配置。
三、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制剂设备及质量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信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余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五十条 中医医院的装备标准,应以实用、耐用为原则,满足功能要求。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参照工程所在地办公楼的1.1~1.3倍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5。
表5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
注:1 建设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结束,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时间。
2 严寒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
3 本建设工期为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值。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在15%幅度内调整。当有一层地下室时工期增加1~2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床位数与人员编制的比值,一般应控制在1∶1.3~1∶1.7,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可按适当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医疗特点,适当增加或减少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以适应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医院发展等需要。
附录一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1.急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产)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中医治疗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放射室等。
2.门诊部:①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产)科诊室、儿科诊室、皮肤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咽喉诊室、口腔诊室、肿瘤诊室、骨伤科诊室、肛肠诊室、老年病诊室、针灸诊疗室、推拿诊疗室、康复诊室、门诊治疗室、中心输液室、中医换药室、体检中心。②感染性疾病科(诊室、挂号、收费、化验、放射、药房)。
3.住院部:住院病房、产房等。
4.医技科室: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含营养食堂)、医疗设备科、中心供氧站、核医学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5.药剂科室:中药饮片库房、西药库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临方炮制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煎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统: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7.行政管理:办公室、计算机房、中医示范教学培训室、图书室、档案室等。
8.院内生活服务: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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