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
为了促使汽车生产厂家改进产品生产技术,降低有害气体的产生,欧洲和美国较早就制定了相关的汽车排放标准。其中,欧洲标准是我国目前借鉴的汽车排放标准,国产新车都会标明发动机废气排放所能达到的欧洲标准或国家标准。
欧洲标准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共体(EEC)的排放指令共同实现的,欧共体(EEC)即是现在的欧盟(EU)。排放法规由ECE参与国自愿认可,排放指令是EEC参与国强制实施的。汽车排放的欧洲法规(指令)标准1992年前已实施若干阶段,欧洲从1992年起开始实施欧Ⅰ(欧Ⅰ形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1996年起开始实施欧Ⅱ(欧Ⅱ形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Ⅲ(欧Ⅲ形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Ⅳ(欧Ⅳ形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
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大体等同欧盟排放标准,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的技术差异。我国制定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等效于“欧Ⅰ”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等效于“欧Ⅱ”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国于2005年制定了GB18285-2005,即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人们称之为国Ⅲ、国Ⅳ标准。轻型汽车Ⅲ号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而国Ⅳ号标准也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和国际通用的欧Ⅲ、欧Ⅳ标准相比,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在排放限值上与之相当,但在管理体制和法规格式上有所区别。
汽车排放的欧洲法规(指令)标准的计量是以汽车发动机单位行驶距离的排污量(g/km)计算的,因为这对研究汽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比较合理。同时,欧洲排放标准将汽车分为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轻型车)和总质量超过3500kg(重型车)两类。轻型车不管是汽油机或柴油机车,整车均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重型车由于质量较大,用所装用发动机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试验。
我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GB18352.3-2005规定的Ⅰ型实验(指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实验)所控制的排放限制见表6-2所示。
表6-2 我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型实验(中国Ⅲ、Ⅳ阶段)
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
我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表6-3)及噪声测量方法在技术内容上参照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No.51/02(1997)《关于在噪声方面汽车(至少有四个车轮)形式认证的统一规定》的附件3和国际标准ISO 362(1998)《声学 道路车辆加速行驶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中的相应内容。(www.daowen.com)
该标准中关于试验路面的要求等效采用了ISO 10844(1994)《声学 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中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根据汽车出厂日期,分为两个时间段实施。
表6-3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
说明:a)M1、M2(GVM≤3.5t)和N1类汽车装用直喷式柴油机,其限值增加1dB(A)。
b)对于越野汽车,其GVM>2t时:
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1dB(A);
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2dB(A)。
c)M1类汽车,若其变速器前进档多于四个,P>140kW,P/GVM之比大于75kW/t,并且用
第三档测试时其尾端出线的速度大于61km/h,则其限值增加1dB(A)。
d)表中符号的意义如下:GVM—最大总质量(t);P—发动机额定功率(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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