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王畿行政与刑事审理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王畿行政与刑事审理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判决129 是依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由两种法官审理:不会被判处牢狱之刑的罪行及轻罪归民事行政处理,由司徒在地方的下属进行审理;需判处牢狱刑期或更重刑罚的罪行归司寇及其下属负责处理。由司寇处理的刑事案件也会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法庭审理。不会被处以死刑的案件直接由各区或各封地的司法官员审判。三日后司寇亲自召见双方,他审理双方的诉求并做出判决。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王畿行政与刑事审理

80-82 周王的领地包括渭水河谷原王室家族的领地,旧日领地的都城镐(近今西安府)也在此—周王在(周朝)初期的几个世纪仍在此地居住,以及洛水河谷及黄河中游的领域,包括新都城洛邑所在地—洛邑据称是周公在战胜(殷朝)后即开始建造的,周王于(公元前)8 世纪迁都于此(近今河南府)。不过王畿的范围在东周时期不断缩小:(公元前)771 年的大灾难之后,周王就再没有回到过渭水河谷,并在(公元前)687 年到(公元前)640 年间彻底失去此地;(公元前)635 年周王将黄河以北的土地让与晋国;在几个世纪中不断瓦解的小王国在(公元前)3 世纪中期秦国将其吞并时只剩下七十二个村庄。

(帝国的)总体架构是相当简单的。每个都城及其近郊都是由周王直接管辖的特殊区域;围绕着都城的较广阔的地区为疆内,理论上这里没有任何分封给诸侯的封地;帝国其余的地区为疆外,分封给王侯和高官。内外两个区域的行政制度是完全一样的,只是所划分的区域名称不同,对于每个区域的官员来说,疆内的官员会比疆外的官员高一个等级。疆内以“乡”划分区域而疆外以“遂”来划分,每个乡、遂的首长被称为“大夫”;乡、遂再被划分为“州”和82-83“县”,其长官(州长、县正)听命于大夫;再向下一级的“党正”及“鄙师”根据区域的不同分别统管“族师”或“酂[5]长”;之后,每个族或酂又被划分为四个村落“闾”或“里”,每个闾或里均由25 个家庭组成,由“闾胥”或“里宰”负责。这些行政人员自然都是贵族出身,最高级别的为“大夫”,较低级别的为普通的贵族“士”;这些官员应该是由帝王从当地的贵族中选出的—特别是级别较低的官员更是如此,他们管治所划分的区域,定期进贡,主持射箭仪式,负责分配农民的土地,管理耕种,处理民事诉讼,监督平民的婚礼,指导税收,登记地籍和户籍,特别是在三年一次的大普查过程中,等等。每年年初,乡和遂的行政长官都会去神圣的宫殿“明堂”看帝王张贴的新的法律,再回到各自的区域(将这些新法律)张贴出来;对于每个月向他们公布的规章也会做类似处理:他们的下属从他们那里了解新的规章,然后张贴在各自的区域;此外,为了让不识字的人也能了解法律和规章,这些官员会在春秋祭拜土地神时将法律规章宣读出来。每年年末,所有的官员都要将他们的治理情况报告给他们的上级;除此之外巡视员“司谏”会前去各个区域巡回并将他们的报告交给行政长官。

各个级别的官员均需在农业、林泽开发、司法和谐等方面协助长官。“媒氏”负责平民的婚姻;“仓人”看管放置了纳税所用的谷物的仓库;“闾师”,秋天征收粮食作为赋税和罚金,春天负责向贫困的人借贷;“廪人”为祭祀、来访者、出征的官员以及经过的军队等安排拨款、83-84 准备粮食;“均人”,依据土地的价值及收成的情况,每隔三年制定一次纳税的份额;“委人”以取暖和建筑木材收取山林税;“司市”负责市集的治安及税收;市集的税收同时也由负责财政的“泉府”负责,泉府在商人面前所扮演的角色与闾师在农民面前的角色一样:一方面征收税赋,另一方面准许短期的借贷128。不过区域长官最大的任务还是安排农业生产:他们在司徒的领导下决定种植什么样的作物,下令播种及收获,确保所有农民都参与劳作,对懒惰者施加罚金;夏天,他们打开所有村庄和房屋的大门,取消过路费和其他税费;冬天则正好相反,所有村庄和房屋都关闭起来,他们要确保农民不会离开自己的房屋及村庄;他们划分土地,修整堤坝及运河;他们负责人口和地籍的普查,进行统计工作;除此之外,如遇到为了战争或狩猎需要征兵的情况,他们将执行司马的指示(征兵)。

除了民事职务,长官们还要处理司法事务。司法判决129 是依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由两种法官审理:不会被判处牢狱之刑的罪行及轻罪归民事行政处理,由司徒在地方的下属进行审理;需判处牢狱刑期或更重刑罚的罪行归司寇及其下属负责处理。“司救”在各区巡回,84-86 审理农民的轻罪,如对年长者的不敬、凌辱、争吵及醉酒等,对于这些错误行为最普遍的刑罚是棒打;但如果再犯,犯事者会被视作屡教不改,将会被刑事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并被处以更严厉的刑罚。未经事先预谋的案件属于“调人”负责处理的范围,调人也是巡回办案的:在需要和解的情况下,他们的任务是达成令受害人及其家庭与犯事者都能接受的让步;如果受害人被家畜如马、牛、狗等伤害或杀死,家畜的主人则被视为有罪。正当防卫的案件也属他们的职权范围。此外还有族间仇杀的案件:对于贵族来说,为自己或协助族人复仇是他们的职 责130,这时调人需要做的是尝试让受害者的族人接受和解方案,以避免新的杀戮及停止复仇。处理好一桩案件后,调人会给犯事者一个上部削尖的小牌,保证他日后不会受到滋扰。

由司寇处理的刑事案件也会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法庭审理。不会被处以死刑的案件直接由各区或各封地的司法官员审判。对于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地方)司法官员只是预审,由司寇本人判决:司法官员将报告呈给刑事助理,“士师”,经士师审核后交给司寇,所有刑事案件都会对外开庭逐件审理,开庭时士师及各个区域的司法官员都到场,各自陈述各自区域的案件;庭上讨论结束后司寇宣布判决结果,士师将它全部记录下来随后将判决交给司寇的下属,“小司寇”,由其86-87 归档;回到各自的区域后,在规定的日期地方司法官员对罪犯行刑,罪犯的尸体要在市集展示三日。周王只有在希望特赦犯人时才会亲自到庭: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在相关案件开庭时参加庭审,当然他也经常让大臣代他出庭。地方的司法官员还要处理经行政长官审理过但再次犯案的犯人,对他们处以更重的刑罚:他们被投入监狱之前需坐在朝廷门外的“美石”上示众数日。

没有哪个案件是单纯民事的:原告和被告事实上所扮演的角色是指责他人的人和被指责的人,其中败诉的一方就会被处以刑罚;为了避免刑罚(或至少为了避免赎刑的罚金),双方经常不经诉讼而以盟誓立契来解决纠纷131。在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需带同一束一百支箭和一块铜锭132 前去提起诉讼;另一方应立即以相似的定金回应:如这一方不采取任何行动将被视为缺席而败诉。三日后司寇亲自召见双方,他审理双方的诉求并做出判决。如双方之前有合约或协议,原文被记录在一块红色的竹牌上87-88 并保存于祖庙;合约的负责人,“司约”,杀鸡敬拜,将鸡血涂在合约存放处的门上,之后将门打开取出合约。如果一方的诉求与原始合约不符,他将被处以墨刑;如果经过调查仍无法决定哪一方有理,帝王将会让双方发誓并由神灵来惩罚发伪誓的一方。此外,过于贫穷无法负担铜锭的起诉人可以求助于“肺石”:他在肺石上站立三日之后士师会来听取他的诉求;朝廷的大门外还放置了大鼓“皋鼓”:它一被敲响,大仆就会前来迎接并知会帝王。

行政长官不只是民事及司法首长,他们也是军事首长,在战争时期,或只是在远征狩猎时期,他们听命于负责战争的大臣司马及负责行动的大将军。军事制度的组织结构实际上与民事制度相似133:每个家庭贡献一人,五个家庭贡献的人员组成五人的“伍”,由一个下级官员“公司马”指挥;每个村庄由25 人组成一个排,称为“两”,由排长“两司马”指挥;每个族或酂有一个100 人的连队,称为“卒”,五个连队组成500 人的“师”,五个师为2500 人的“旅”,而五个旅就组成一个12 500 人的军队,“军”。王畿地区划分为六个区域,每个区域都有一个军队,王室军队的总数为75 000 人,分为六军。不过就算这个数字是合理的13488-89 它反映的应该只是招募士兵的总数,而非真正军队的人数:为了狩猎或军事远征等,只会从这75 000 应征的人中召集所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只有周王可以拥有六支军队,并特许最强大的诸侯国拥有三支军队,较弱小的诸侯国只能有两支或一支 军队。

军队最基本的要素是战车,由三名贵族乘坐(车长、车夫及他的骑兵),由一个连队分成四排支援,前面一排,后面一排,另两排在两侧。每个军队由区域的首领带领,而卒长负责指挥连队,两司马执行他们的命令:卒长集合士兵并走在队伍的最前面;为了指挥队伍,他的身边有鼓和铎,敲鼓便是前进的号令,摇铎是后退的指令;他战车上的旗帜是将士兵召集起来的信号,当他在作战中撤退时会放倒旗帜;同样,每个两司马也有自己的旗帜用来召集他们的士兵。(www.daowen.com)

出征作战的军队需设立营地:每天晚上将战车依次排列组成屏障,一驾车的车辕搭在另一驾车的车身,车辕相对的两驾车则将车辕抬起并连接在一起形成两道门,一南一北;人们搭建帐篷供奉土地神和祖先,土地神和祖先的牌位随军出征,每个牌位置于一个特别的战车中,其余的帐篷供将领使用,军队也要祭祀当地的土地神。

战斗并非始于第一次与敌人对峙时,如果没有举行相关的仪式战役也不能开始:占卜的结果必须支持(出战)。清晨,王侯或统帅召集他的军官,搭起帐篷,在祖先的牌位前用龟甲占卜;之后帐篷被拆除,王侯或统帅给出他们的命令:如果龟甲的回复是正面的,便准备出战,否则军队就在原地等待第二天(的占卜)或撤离此地寻找一个更适宜作战的地方。往往在此时对手会寻衅迫使开战;89-91 为此有些常规的举动:如一名战士驾着战车,打着大旗,直至敌人阵营前,他会对对方阵营造成轻微的破坏后返回;或者当他接近敌人阵营后,停下车,在车夫下车调整鞍辔时(向对方阵营)射一支箭;再者他在敌人阵营门前停下战车,进入对方阵营,切下某人的耳朵或抓一个俘虏后返回135。军队遭到这样的挑衅后,几乎无法阻止它自发出击去追捕寻衅者,尽管占卜的结果并非如此但战役就这样开始了。当作战的指令下达后,回到各自队伍的军官们将部队排列成行,乘上他们的战车,各就各位;队伍布置就绪,军官们手握戈戟离开战车,只留车夫在车上,他们前去听将军的战前动员;动员训话结束后军官们回到他们的战车,他们还将再次下车进行祈祷;在这之后,大将军的鼓声便是战争的号角,随后每个将领的鼓声一级一级传下去136。(当时的战场上)看不到什么兵法或战术:军队向前直冲,直至两军相遇;随后两军交战至一方屈服或黑夜来临将他们分开;最简单的计谋是让一个先遣部队佯装跑去不同的方向以分散敌军来追踪并将敌军带至重兵重围中,如同城濮之战(公元前632 年)中晋国的两个将军狐毛和栾枝所为,在混乱及缺乏协调的战役中这种计谋成功的几率很高137。事实上,坐在战车上的军官几乎无法与他们的士兵共进退:他们时而使用激将法,时而安抚下士兵,或加入到一对一的作战;在战车与步兵混作一团的战斗中,无论是91-92 大将军还是军官都无法再指挥他们的下属,他们所能做的就是不停敲鼓,激励士兵前进138;最多在战斗开始前他们可以对士兵下达些指令,但这些指令都是很笼统的。直至周期行将结束的战国时期秦王和赵王用骑兵取代了军队里战车的编制,部队的首领才得以有效地指挥他们的队伍,(新的编制)使得官兵共同前进成为可能,也由此产生了初期的战略战术。

(周朝)行政制度的弱点是它的财政制度。由于缺少一种实用的交换方式,税收只能通过实物,如谷物、布匹、建筑或取暖用的木材等来收取。货币并非不存在:从殷朝开始人们已经使用贝币139,并沿用到周朝,但它的用途并不广泛。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铜币“锾”140 进行重要的交易,可以根据重量切割铜币,或度量布匹,或以物易物,以及用物品交换奴隶、马匹、车辆、玉牌等。直至(公元前)5 世纪末14192 各大诸侯国开始铸造最早的货币,称为“布”或“钱”,形状各不相同但重量相近:有些是圆形的,中间有圆孔(现代铜钱是方孔),有些是小刀或铲的形状,有些有字有些没有。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齐国的诸侯常将国名置于钱币的上方142,但他们似乎是唯一有此习惯的国家。通常能够铸币的城市会在钱币上刻上城市的全称或缩写。钱币中最常见的是2 金、1 金及半金(大约为30 克、15 克及7.5克,但重量的出入很大)。(当时的)钱币还不是很方便,有些体积仍较大:齐国最大的刀币被标为30 化,重约44~57 克。所有这些钱币的数量似乎都不多143。(公元前)4 世纪前后钱币的使用在整个中原地区普及开来,即使如此,人们并未尝试用钱币取代实物税收,虽然后者有诸多不便。92-94 实物税收继续成为帝王及诸侯的公共收入的基础。

对耕地征税是税收中最重要的一种,每年秋天粮食收获后闾师就会根据收成收取什一税144。开垦山林及湖泊的需要将他们收成的5/20 用来交税,以建筑或取暖用的木材、打猎得来的猎物、象牙、犀牛角、翎毛等来纳税。房屋及其周边土地的税收根据地点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国都,房屋本身是不用交税的,房屋旁的土地需要交纳的税为产值的1/20;近郊的税为双倍,而远郊的税达到3/20。分封给诸侯及高官的土地,其税收归封地主人所有,但封地的主人需要将其收入的2/10 以税收形式交予国库。此外,向农民征收的罚款也是以实物形式缴纳145。只有市集的税收是用货币支付的(取代了旧时以布匹支付的方式,这大概是铜币又被称为“布”的原因):摊位税、契约税、屠杀动物的税、布税、丝绸税等。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诸侯封臣的进贡也是(国库)的收入来源之一,在西周时期这可能是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但到了周朝脆弱的继任者迁都洛邑之后,进贡所得就变得极不稳定且不断减少,特别是当齐桓公以及晋王楚王以霸主的名义开始收取贡品之后,情况更为糟糕。

所有这些税收中能够进入王室国库的只有很少一部分。由于交通不便,加之以实物缴税所带来的困难,(周朝)财政上不得不同意地方所得税在地方上使用,只有盈余部分才运送到国都的原则;而(地方上)会想尽一切办法减少盈余的部分。闾师春天借出谷物给农民;泉府以钱币向商人和农民提供短期预付款;司市94-95 以监管物价为名买进市集上没有卖出的商品;通过这些方式,当地税收的绝大部分就可以留在他们手中。尽管有监督人们也可以猜得出这些做法会导致多少(财政收入)的流失,这还没有提到其间各种滥用职权的问题。通过一级级行政区域到达国都的收入将会交予大司库,即“大府”以及他的属下“内府”及“外府”。监管员会对国库进行总体监督:每一笔谷物或钱币的进出都需要做双份记录,收货人或交货人拿一份,另一份给上级主管,每个月会对这些日常的进出做一个总结。但不管是监管员还是司库都无法对财政官员采取任何行动,因为他们属于司徒管辖而财政官员属于太宰管理;因此监督也就不会有什么效果了。

为方便记账,税收所得被分配用于帝王及朝廷的日常开支:市集的税收用于帝王的膳食及服饰;林泽的税收用于殡葬仪式;其他实物税收根据来源地做不同的分配,来自国都地区的税收用于招待来访的官员;来自郊区的,用于谷物及草料所需;来自王畿地区的,用于支付各级手工艺者及工匠;来自封地的,用于祭祀,等等。一位作者在大约(公元前)3 世纪中如此描述一个管治良好的国家的理想状态:“公食供,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财用不匮。”146好与不好,日常生活就如此维持,但对于意料之外的开支,如军事远征、大型公共工程或饥荒,便束手无策了。即使很小的困难也难以逾越:在(公元前)6 世纪末,95-96 周王已经非常贫困,(公元前)510 年时为了修葺国都的城墙,周王不得不求助于晋定公。晋定公召集列国诸侯,由他的大臣魏舒主持各国大臣在狄泉举行会议以决定各诸侯应分摊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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