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
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三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
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见附图1.1所示)。
附图1.1 年产量大于等于500辆厂家的车辆识别代号
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第3、4、5位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附图1.2所示)。
附图1.2 年产量小于500辆厂家的车辆识别代号
4.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WMI应符合GB 16737—2004的规定。
4.3 车辆说明部分(VDS)
4.3.1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二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4~9位)。如果车辆制造厂不使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车辆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4.3.2 VDS第1~5位(即VIN的第4~8位)应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其代码及顺序由车辆制造厂决定。
4.3.2.1 VDS可从以下方面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具体描述方法参见附录B)。
——车辆类型;
——车辆结构特征(如:车身类型、驾驶室类型、货箱类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
——车辆装置特征(如:约束系统类型、发动机特征、变速器类型、悬架类型、制动形式等);
——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如:车辆最大总质量、车辆长度、轴距、座位数等)。
4.3.2.2 对于以下不同类型的车辆,在VDS中描述的车型特征应包括附表1.1中规定的内容。(www.daowen.com)
附表1.1 车型特征
注:①发动机特征至少应包括对燃油类型、排量和/或功率的描述。
②用于制造成为货车的非完整车辆的描述项目。
③用于制造成为客车的非完整车辆的描述项目,此时发动机特征至少应包括对燃油类型、发动机布置形式、排量和/或功率的描述。
4.3.3 VDS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用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记录的准确性,检验位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计算。
4.4 车辆指示部分(VIS)
4.4.1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三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10~17位)。
4.4.2 VIS的第一位字码(即VIN的第10位)应代表年份。年份代码按附表1.2规定使用(30年循环一次)。
附表1.2 年份代码表
4.4.3 VIS的第二位字码(即VIN的第11位)应代表装配厂。
4.4.4 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此部分的第3~8位字码(即VIN的第12~17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3、4、5位字码(即VIN的第12~14位)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同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第6、7、8位字码(即VIN的第15~17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
4.5 字 码
在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及Q不能使用)
4.6 分隔符
分隔符的选用由车辆制造厂自行处理,但不得使用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见4.5),或可能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任何字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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