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过户过程实际上是分为两个步骤:车辆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过户,两个步骤缺一不可。交易过户业务在二手车交易市场里办理,获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过户业务在车管所办理,主要完成《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变更登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号牌。办理二手车交易时,如果原车主不来,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来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但必须签署有授权委托书。此委托书只在办理交易过户业务时使用,而办理转移登记过户业务不用。典型的授权委托书见附录十。
1.车辆交易过户
下面介绍车辆交易过户具体流程。
(1)验车。
验车是买卖双方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业务的第一道程序,由市场主办方委派负责过户的业务人员办理。检查的内容包括车主姓名、车辆名称、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排气量、初次登记日期等,经检查无误后,填写《车辆检验单》如图12.3所示,进入查验手续阶段。由于车辆车架号码以及发动机号码是车辆身份的识别代码,其打刻在车架以及发动机上的图形是不允许擅自改变的,字形大小均不可改变,因此,是否改过仅凭可对数字是不行的,一定要核对车辆管理所内档案,此项核实工作可以申请车辆管理所协助刑侦查档核实。
图12.3 车辆检验单
许多地区的验车工作由车辆管理所或者机动车办证大厅的工作人员完成。除了拓印发动机号码,车身(或车架)号码,鉴定这两个号码是否有簒改的痕迹,并核对与各证件上的号码是否吻合外,还要在全国盗抢车辆检索网络检索判断是否为盗抢车,并由工作人员填写《刑侦部门检验通知书》。
(2)验手续。
验手续主要查验车辆手续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目的是检验买卖双方所提供的所有手续是否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检查有无缺失以及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手续。
①车辆手续检查。
车辆手续是指能够满足机动车上路行驶所需要的各种手续。价值评估时,除了车辆本身的实体价值以外,车辆合法证件和税费等均属于无形价值,是构成车辆具有使用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手续合法,所应交纳的税费及其凭证无缺失才能使车辆在交易环节具有完全的价值。如果车辆出现在使用中拖欠养路费、未缴车船使用税、欠缴购置附加税、不按时年检等情况,即使车辆状况很好,也不具有可使用条件,在补齐之前是不具备过户条件的。
a.查验证件。查验证件的目的是查验交易车辆的合法性。每辆合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都有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号牌必须悬挂在车体指定位置。二手车交易时主要查验的证件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一般为该车销售发票,许多城市过户时并不需要。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的“户口本”,二手车交易前后车辆和车主的变更信息都详细记载在登记证书里,确保交易双方和车辆管理部门了解车辆产权变更情况,它由车主持有,平时不需要随车携带。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的证件,也是二手车法性的凭证之一,是二手车过户、转籍必不可少的证件,它的重要性仅次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消费者在办理二手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机动车行驶证必须变更。更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照片必须与车辆相符,车辆要按照规定年检合格才允许办理。
b.查验税费证明。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保险单等税费缴付凭证。
②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证实车主身份的证明,目的是查验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合法拥有该车的处置权。车主的身份证明有以下几种情况:
a.如果车主为自然人,则身份证件为个人身份证。个人身份又有本地和外地个人之分:本市个人,只需身份证原件;外地个人,需身份证原件和暂住证原件。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必须是该车辆最初注册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是以后办理的新身份证。
b.如果车主为企事业单位,则身份证件为企业的法人代码证书。该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及时年审合格。
c.如果车主为外籍公民,则身份证件为其护照及工作(居留)证。
根据《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同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a.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b.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c.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3)查违法。
查违法就是查询交易的二手车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具体方法是登陆车辆管理部门的信息数据库或查询网站进行查询。国内主要城市基本都设立了这样的网站。例如北京市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询可登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www.bjjtgl.gov.cn),输入车辆牌号和发动机号(见图12.4)即可查询该车是否有违法记录。由于车辆违法不仅仅是违章,还可能会涉及财产纠纷、事故案件等,因此,此项核实工作可以申请车辆管理所协助刑侦核实。
图12.4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网站
(4)签订交易合同。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双方应该签订交易合同,要在合同当中对二手车的状况、来源的合法性、费用负担以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等各方面进行约定,以便分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二手车经过查验和评估后,其车辆的真实性和基本价格已经确定。如果车主不同意评估价格,可以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协商达成最终交易价格,同时,需要原车主对其车辆的一些其他事宜(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数、安全隐患、有无违章记录等)做出一个书面承诺,这些都是以签订交易合同的形式来确定的。交易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交易关系和履行责任的法律合约,是办理交易手续和过户手续的必要凭证之一。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合同格式,北京市二手车买卖合同参见附录十一。
(5)交纳手续费。
手续费,俗称过户费,是指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办理交易过户业务相关手续的服务费用。
2005年10月颁布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之前,二手车过户费的收取,是按照车辆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也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主要利润来源。目前,很多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服务费是按照汽车的排量来进行定额收取的,小排量少收,大排量多收。如北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标准按排量、年份、价格来划分,并设有起始价和最低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一年以内的车型按起始价收取费用,然后按使用年份逐年递减,直至最低价。微型轿车的过户费用200元起,1.0L排量的轿车300元起,两者的过户费用最高均为600元。随着排量的增大,过户费用也随着增加,3.0L排量的轿车最高的过户费用为4 000元,最低为500元。相应的相同排量的客车与货车的过户费用低于轿车,最低的微型货车和农用车的过户费用只需100元。
(6)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发票是二手车的来历证明,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变更的重要文件,因此,它又被称为“过户发票”。过户发票的有效期为一个月,买卖双方应在此期间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的相关变更手续。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有开票资格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经纪公司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采用压感纸印制的计算机票,一式五联,其中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交购车方,转移登记联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二手车销售发票的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开具的发票必须经驻场工商部门审验合格后,在已经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二手车市场管理专用章”发票才能生效,该步骤称为“工商验证”。但如果买方是二手车经营者,此发票暂时不开,因为尚未确定最后的购买使用者是谁。
(7)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交付的手续。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①《机动车登记证书》;
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⑤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⑥车辆保险单。
2.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二手车交易像买房子一样属于产权交易范畴,涉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必要手续。二手车交易后必须办理这些证明文件的转移登记手续,以完成手续完备的、合法的成交。机动车产权证明是《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根据买卖双方的住所是否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机动车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可分为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即同城转移登记)不同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异地转移登记)两种登记方式。
二手车同城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迁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迁入手续。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的程序如图12.5所示。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上面记载了机动车详细的信息资料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资料等登记事项。当证书上所记载的原始信息发生变化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携此证到车管所作变更登记。可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的“户口本”,它完整地记录了机动车从“生”到“死”的过程。《机动车登记证书》不随车携带。
图12.5 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的程序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其上面记录的内容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都有,因此可以说《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信息的正本《机动车行驶证》是副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可以不随车携带,而《机动车行驶证》则必须随车携带。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与行驶证上记载的号码一致。
(1)二手车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手续及证件。
二手车在同城交易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根据买卖双方身份不同,二手车交易类型不同,办理转移登记时所需的手续和证件也相应不同,具体如下:
①二手车所有权由个人转移给个人。
a.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交易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d.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过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f.二手车买卖合同;
g.外地户口需持暂住证;
h.过户车辆到场。
②二手车所有权由个人转移给单位。
a.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买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年检有效期之内);
c.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交易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d.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过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f.二手车买卖合同;
g.过户车辆到场。
③二手车所有权由单位转移给个人。
a.卖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年检有效期之内);
b.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交易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发票丢失需本单位财务证明信);
d.卖方单位须按实际成交价格给买方个人开具成交发票(需复印);
e.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过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g.二手车买卖合同;
h.过户车辆到场。
④二手车所有权由单位转移给单位。
a.卖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年检有效期之内);
b.买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年检有效期之内);
c.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交易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发票丢失需本单位财务证明信);
d.卖方单位须按实际成交价格给买方单位开具成交发票(需复印);
e.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过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g.二手车买卖合同;
h.过户车辆到场。
(2)车辆所有权同城转移登记。
办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同城(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只需要更改车主姓名(单位名称)和住所等资料,机动车及机动车号牌可以不变更。这种变更情形习惯上称为办理过户手续,即把机动车原车主的登记信息变更为新车主的登记信息。
①过户登记的程序。
a.提出申请: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见附录十二)。
b.交验车辆: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
c.受理审核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d.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则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重新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然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移登记事项。
e.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f.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②过户登记需要的材料。
a.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b.现车主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
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由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c.《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d.《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e.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f.机动车来历凭证(二手车交易的机动车来历凭证就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g.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h.所购买的二手车。
③过户登记的事项。
a.现车主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住所地址是指:(www.daowen.com)
单位住所的地址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记载的地址;
居民住所的地址为其《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记载的地址;
军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记载的地址;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居留证件记载的地址。
b.机动车获得方式: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和调拨等。
c.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d.转移登记的日期。
e.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f.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④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a.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b.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c.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d.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e.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f.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g.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h.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i.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j.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k.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l.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3)车辆所有权异地转移登记。
二手车交易后,如果新车主和原车主的住所不在同一城市里,不能直接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变更,需要到新车主住所所属的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办理。
①转出登记。
车辆转出登记是指在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已注册登记的车辆,办理车辆档案转出的手续。一般是由于现车主的住所或工作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将车辆转出本地。
a.转出登记程序。
现车主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见附录十二)→车辆管理所受理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b.转出登记的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交易后且现车主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车主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以二手车销售发票上登记日期为准)起30日内,向原二手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c.转出登记需要的资料。
现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资料,向原二手手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
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现车主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机动车来历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
如果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d.转出登记事项。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下列转出登记事项:
现车主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机动车获得方式。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和调拨等。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转移登记的日期。
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完成转出登记的办理后,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给车主到转入地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②转入登记。
a.机动车转入登记的条件:
现车主的住所属于本地车管所登记规定范围的;
转入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的。
b.转入登记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档案转出原车辆管理所后,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90日内携带车辆及档案资料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登记。
c.转入登记程序。
车主提出申请→交验车辆→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审核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提出申请:车主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提出转入申请,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见附录十三)。
交验车辆: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车管所民警确认机动车的唯一性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凿改嫌疑。
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受理转入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向车主出具受理凭证。
审核资料: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办理转入登记手续:审验合格后,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
核发新的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d.登记需要的资料。
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车主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密封档案(原封条无断裂、破损);
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由于各地区对车辆环保要求执行不同的标准,例如北京市执行“国Ⅴ”标准,并要求所有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以及申请转入本市的车辆,须加装OBD(On-Board Diagnostics)车辆诊断系统。满足上述条件的,允许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及接受转入登记的申请。所以,车主在将车辆转入“转入地”前,应向转入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征询该车辆是否符合转入条件。
e.转入登记事项。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下列登记事项:
车主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转入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机动车获得方式。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3.办理其他税、证业务变更
在二手车交易中,买方在变更车辆产权之后还需要进行车辆购置税、保险合同等文件的变更。各地在变更时对文件的要求不同,可以先到规定办理的单位窗口咨询。
(1)车辆购置税的变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部门是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时,需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录十四),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①车辆购置税同城过户业务办理。
a.办理车辆购置税同城过户业务提供的资料。
新车主的身份证明。
二手车交易发票。
《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b.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②办理车辆购置税同城过户业务流程。
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报送资料→过户→换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转籍(转出)业务办理。
a.办理转籍(转出)业务提供的资料。
车主身份证明。
车辆交易有效凭证原件(二手车交易发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b.办理转籍(转出)业务流程。
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报送资料→领取档案资料袋。
③车辆购置税转籍(转入)业务办理。
a.办理转籍(转入)业务提供资料。
车主身份证明。
本地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交易有效凭证原件(二手车交易发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档案转移通知书。
转出地车辆购置税办封签的档案袋。
b.办理转籍(转入)业务流程。
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报送资料→换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2)车辆保险合同变更。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标的所有人对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定继承。《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明确了二手车新车主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有效解决了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维持了保险关系的稳定。
不过,需要提醒车主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简单举个例子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新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①办理车辆保险过户的方式。
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对保单要素进行更改,如更换被保险人与车主。
第二种是申请退保,即把原来那份车险退掉,终止以前的合同。这时保险公司会退还剩余的保费。之后,新车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去重新办理一份车险。
②车辆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a.填写一份汽车保险过户申请书,向原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的手续。申请书上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新旧车主的姓名及过户原因,并签字或盖章,以便保险公司重新核保。
b.持保险单和已过户的机动车行驶证,找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办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受理并出具一张变更被保险人的批单,批单上面写明了被保险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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