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汽车制动性能检测的要求与规定

汽车制动性能检测的要求与规定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制动性能检测有台试检验和路试检验。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对机动车台架检验制动性能结果有异议的,在空载状态下复检。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满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③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汽车制动性能检测的要求与规定

汽车制动性能检测有台试检验和路试检验。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对机动车台架检验制动性能结果有异议的,在空载状态下复检。对空载状态复检结果有异议的,以满载路试复检结果为准。

1.台试检验

台试检验的主要项目有制动力、制动力平衡要求、制动协调时间和车轮阻滞率。

(1)台试检验的制动力百分比要求。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台试检验的制动力百分比要求见表8.1。

表8.1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注:①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3 500 kg 的汽车时应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
②机动车(单车)纵向中心线中心位置以前的轴为前轴,其他轴为后轴;挂车的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用平板制动试验台测试并装轴制动力时,并装轴可视为一轴。
③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④对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50%。
⑤满载测试时后轴制动力百分比不做要求;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35%;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客车,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应大于等于40%,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30%。
⑥满载状态下测试时应大于等于45%。

(2)制动力平衡要求。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台试检验的制动力平衡要求见表8.2。

表8.2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3)制动协调时间要求。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0.60 s,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应≤0.80 s。

(4)车轮阻滞率要求。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汽车、汽车列车各车轮的阻滞力均应≤轮荷的10%。

2.台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1)用反力式滚筒制动试验台检测。

制动试验台滚筒表面应干燥,没有松散物质及油污。驾驶员将车辆驶上滚筒,位置摆正,变速器置于空挡,启动滚筒,使用制动测取各轮制动力、每轴左右轮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制动力差、制动协调时间、车轮阻滞率和驻车制动力等参数值,并记录车轮是否抱死。

在测量制动时,为了获得足够的附着力以避免车轮抱死,允许在车辆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施加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附加质量或作用力不计入轴荷也可采取防止车轮移动的措施,如加三角垫块或采取牵引等方法。

(2)用平板制动试验台检验。

制动试验台平板表面应干燥,没有松散物质及油污。驾驶员以5~10 km/h的速度将车辆对正平板台并驶上平板,置变速器于空挡,急踩制动,使车辆停住,测得各轮制动力、每轴左右轮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制动力差、制动协调时间、车轮阻滞率和驻车制动力等参数值。

3.路试检验

路试检验的主要项目有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制动协调时间、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驻车制动要求。(www.daowen.com)

(1)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止时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8.3规定的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8.1所规定的制动力)的75%时所需的时间。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见表8.3。

表8.3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续表

注:①对车宽大于2.55 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为“车宽(m)+0.5 m”。

(2)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

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8.4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60s,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小于等于0.80 s。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可用表8.4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表8.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注:①对车宽大于2.55 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为“车宽(m)+0.5 m”。

(3)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要求。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满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的踏板力:乘用车≤500 N,其他机动车≤700 N。

②空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750 kPa。液压制动系的踏板力:乘用车≤400 N,其他机动车≤450 N。

(4)驻车制动性能。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等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时间应大于等于2 min。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检验时操纵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人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应≤400 N,其他机动车应≤600 N;脚操纵时,乘用车应≤500 N,其他机动车应≤700 N。

②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系数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

③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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