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②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③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④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⑤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⑥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②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③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④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⑤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2)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处罚种类
1)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①扣留车辆。
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③拖移机动车。
④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⑤收缴物品。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①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在日常交通执法管理中,一般将之简单区分为“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与“机动车违反其他交通信号指示”两种交通违法行为,即将“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一并作为“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行为。
对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执行。
(4)对酒后、吸毒、服药驾驶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④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①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②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③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④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www.daowen.com)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5)对涉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的处罚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④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⑤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⑥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⑦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⑧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②项、第④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①项、第③项、第⑤~⑧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对涉机动车号牌违法的处罚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①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7)简易程序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8)对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处理
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超员、超载违法处罚规定
1)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
②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
③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m,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m。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m;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④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m,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m。
2)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③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④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3)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3)、4)中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5)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①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②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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