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机动车登记规定和转移登记要求

机动车登记规定和转移登记要求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g.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③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3)转移登记①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c.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机动车登记规定和转移登记要求

(1)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

①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③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a.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b.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c.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d.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④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c.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d.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e.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f.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a.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b.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c.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d.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e.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f.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g.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h.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i.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j.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变更登记

①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a.改变车身颜色的。

b.更换发动机的。

c.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d.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e.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f.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g.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机动车登记证书。

c.机动车行驶证。

d.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③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④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a.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b.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转移登记

①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c.机动车登记证书。

d.机动车行驶证。

e.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f.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a.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b.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c.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抵押登记

①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a.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www.daowen.com)

b.机动车登记证书。

c.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③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a.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b.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注销登记

①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a.机动车灭失的。

b.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c.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③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a.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b.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④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⑤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a.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b.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c.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d.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2)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1)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2)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3)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1)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2)车辆管理所在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3)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4)临时行驶车号牌

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①未销售的。

②购买、调拨及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③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①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②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5)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6)对未销售的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最多只能申领三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5)机动车检验

1)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3)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4)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①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②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a.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b.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③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④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a.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b.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5)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6)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②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

③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7)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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