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证许可
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①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②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④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种类、准驾车型和有效期
1)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2)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①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②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3)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①年龄条件:
a.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b.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②身体条件:
a.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cm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cm以上。
b.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c.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d.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cm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e.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f.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cm。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g.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①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②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④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⑤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⑥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⑦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⑧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车型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要求
①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②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b.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c.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③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6)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向车辆管理所提供申请资料
①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②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③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④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⑤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7)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②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1)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①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②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③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
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
③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4)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规定,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①科目一考试内容: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科目二考试内容:
a.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b.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c.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d.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③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a.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km,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km,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km。
b.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km,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km,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km。
c.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km,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④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5)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
①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②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③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6)驾驶人考试要求
1)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
①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
②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③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3)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限
①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②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②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5)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②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③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④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6)考试与补考
①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
③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10日后预约。
④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⑤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⑥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宣誓与发证
①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②申请人必须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③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7)有效期满换证
1)换证有效期
①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2)换证与提交资料
①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②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b.机动车驾驶证。
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8)转入换证
1)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的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驾驶证。
③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9)变更换证
1)变更换证规定
①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档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④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变更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的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驾驶证。
③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填写申请表。
②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③机动车驾驶证。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①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②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5)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填写申请表。
②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③机动车驾驶证。
6)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处置规定
①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
a.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www.daowen.com)
b.变更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a.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b.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0)驾驶证遗失补证
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3)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5)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11)记分制度
记分制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1)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3)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12)违法记分分值及考试
1)违法记分
①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②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③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④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违法记分及考试
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②扣证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a.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应在20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b.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c.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③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④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附件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③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④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⑤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⑦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⑧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⑨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⑩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⑪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①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②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③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④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⑤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⑥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⑦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⑧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⑩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⑪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⑫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⑬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⑭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①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②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③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④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⑤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⑦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⑧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⑨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⑩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⑪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①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②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③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④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⑤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⑥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⑦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⑧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⑨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⑩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⑪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①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②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③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④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13)驾驶证实习期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其实习期为12个月。
2)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4)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6)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7)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附件3 机动车实习标志式样
附件4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14)驾驶证审验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②身体条件情况。
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4)不予通过审验的情况
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②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③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
(15)驾驶人体检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①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②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
①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②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③体检延期: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但需提交如下证明
①填写申请表。
②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③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④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16)驾驶证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7)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8)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9)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10)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11)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12)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3)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1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17)违法处罚
1)用不正当行为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②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①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②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①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③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对①、②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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