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集权式的高教管理体制使得几乎所有高等教育权力都集中在国家手里,但是国家又没有足够的能力实现权力的合理使用,权力的越位与缺位不仅限制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性,而且影响了社会中介组织在高等教育活动中的应有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需要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其手中的权力进行适度调整,通过取消、归还、下放、转移、强化等方式,进一步理顺、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及大学之间在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新型权力关系[12]。
具体而言,第一,政府应该尽快取消一部分权力,包括计划体制下派生出来的某些权力和官僚主义机构制造出来的权力。例如,应取消高等教育机构的行政级别,减少政府管理部门在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延伸组织,淡化高等教育机构的行政色彩,强化其教育机构和学术机构的本色,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恢复高等教育机构独立、自由而理性的精神,使高等教育机构能够立足于自身的资源特色与根本使命,科学确立自身的功能取向,采取合理的功能行动,进而有效地实现对个体成长、文化繁荣与社会进步的多项功能。第二,政府应该归还一部分权力,即本来属于独立的高等学校所固有的而被政府行使了的权力,应当毫无保留地、实实在在地还给高校,如自身发展规划权、专业设置和调整权、自主招生权、人事分配权、经费自筹自用权、机构设置权、国际合作交流自主权、教学科研、职称评定、基建等自主权,从而使高校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自由治理之权力,“能够完全独立与负责地发挥其基本职能,对伦理、文化、社会问题发表意见,行使其智慧权威”[13]。第三,政府应该下放一部分权力,即把过分集中在中央的权力下放给下级地方政府,以形成合理的政府间的权力分配,促进以地方政府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从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使地方政府从促进地方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谐互动出发,既管理又服务,重统筹缓控制。面对我国高等教育功能失调的特殊情况,地方政府更应该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为区域内高等教育创造和谐发展的条件。例如主动给高校减负,改变高校的“学校办社会”的现状,把高等教育的非教育性功能承接下来或安排到其他社会部门,发挥服务职能,当好高等教育的“后勤部长”,降低非教育性工作对高等教育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使高校能够更加专心于教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功能。第四,政府应该转移一部分权力,如质量监督、政策研究、发展战略研究等。随着中介组织的兴起与市场机制在调节高等教育行为方面作用的日益体现,政府应当把由这些组织能更好地行使的权力,从过去属于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转移出去,由这些组织和市场去执行。同时,规定相关教育中介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在政府和大学之间建立安全阀。第五,政府应该强化一部分权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高等教育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政府强有力的调控,这是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所不需要的,也是政府比较生疏的领域,在这方面政府的管理能力不仅应强化,而且应当有较高的水平。(www.daowen.com)
通过分权策略的实施,在政府和高校之间建立新型的管理与互动关系,明确高校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肯定高校的法人地位,与政府保持平等的法律关系,将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力范围限定于高校的内部管理之外。政府作为公立高校举办者的权力主要是制定大学章程,任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高校校长。其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为高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改变以往直接运用行政手段实施高度集权的管理方式,以宏观调控为主。作为高校行政管理者,各级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依法治教、教育服务。这种新型“府校”关系,有助于为高校保有学术自由和管理自由的净土,有助于改变学校必须跟着政府走,跟着权力走的被动局面,有助于发挥高校办学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有助于发扬学术民主,培育批判精神,使高校能够更多地依据教育规律而不是政府命令开展教育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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