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功能的历史省思

高等教育功能的历史省思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发生顺序看,先有“功能”,再有“职能”,“功能”决定“职能”。事实上,人们通常用“作用”来解释“功能”和“职能”。当“作用”表示某事物的内在属性时,其含义与“功能”基本相同。当“作用”表示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影响时,其“应有”的“作用”可与“职能”同义。因此,如果把某事物看作一个系统,在谈到它的作用时往往使用“功能”一词;而在谈到机构的作用时,大多使用“职能”一词。

高等教育功能的历史省思

所谓“功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11]。《辞海》对“功能”的定义是:“事功和能力;功效、作用,多指器官和机件而言。”[12]功能最初是物理学中的概念,原指某种物体做的“功”或产生的某种“能量”。后来,人们将其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20世纪初,人类学家A.R.拉德克里夫-布朗(A.R.Radcliffe-Brown)等人首先把功能以及结构功能主义引进人类学研究。此后,一些著名社会学家如帕森斯(Taicott Parsons)、默顿(Robert King Merton)等人进一步拓展了功能概念的内涵,使之成为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在社会学中,功能是指“一种社会现象对于一个它所属的更为广大的体系来说具有的被断定的客观结果”[13]。功能的概念是与结构的概念相对应的。所谓社会结构,是指“社会系统的构成要素间相对稳定的关系”[14]。系统内部要素与结构间的相互作用及系统本身与外部系统的相互作用所表现出来的能量、意义或作用就是功能,所以,功能是系统或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的,是按事物本身的逻辑来发生发展的。

“职能”是“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15]。从构词法上看,职能是由“职”和“能”两个词构成的合成词:“职”为职责、职务、职位,即为社会所分配的应该扮演的角色;“能”为能力、能量、作用,故“职能”可理解为某一社会单位(人、组织、机构等)被赋予的社会角色及应起的社会作用。在“职能”这一词中,“能”被“职”所制约和限定,因此,“职能”是被特定社会所赋予、剪裁、指令的,在某些特定社会环境下甚至是被强加的。

从性质上看,“功能”是客观上所具有的作用,决定功能的是该系统的结构和系统要素存在的状态。而“职能”是主观上要达到的功效,带有预期目的性和“人为赋予”的意义,尤其是含有责任与权力行使的意义,它意味着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权力。如在论及中世纪大学科学研究的性质时,有人认为,中世纪大学具有一定的研究功能,但没有研究的职能,职能只有教学。因为那时人们尚未将科研作为大学的一项有组织、有目的、有义务的活动[16]

从哲学范畴来考察,职能为“应该”,功能为“是”。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与“是”既可以统一,也可以相互背离。这取决于人们对该系统性质、结构、特点的认识程度和把握、占有的方式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方向上来说,“功能”是双向互动的,既指向系统内部又指向系统外部。如董泽芳教授在论及高等教育功能问题时就将其分为外适功能、个适功能和自适功能[17]。从本质上讲,“职能”也应是双向的,向外指向社会,向内指向自身。由于“职能”的外赋性,使得在现实中职能是单向的,指向于外的,即某一社会机构的职能指向它所属的社会系统,对这一社会系统负责,职能是一个被政府和社会的认识、需要、政策等确定了的功能。(www.daowen.com)

从发生顺序看,先有“功能”,再有“职能”,“功能”决定“职能”。表面上看,一般社会组织属于客观外生性的,它可以从无到有,借政府的任命与社会认可承担一定职能从而发挥一定功能。如公、检、法等机构,首先是政府赋予其侦查、监察、审判等职能,然后才具有维护社会公正等功能。但是这些组织是在一定的功能期待下设立的,正是这些主观上的功能期待决定了这些机构客观上的职能行使。

由此可见,功能和职能两个概念是交叉的,事物具有的功能如果包含了社会认可的价值并以某种方式加以确认,它的功能就演化为相应的职能。社会职能的发挥可以实现功能的最大化,也可以使某些不明显的功能得以凸显或得到强化,其交叉重叠部分是职能体现了功能,功能中未职能化的部分可以成为潜在的职能,其职能中游离于功能之外的部分则是对功能认识的谬误,是一种功能的异化。故功能是事物的本质特征,职能是事物的现实表现,职能的发展方向是尽可能地与功能重叠或接近,但这只能是一个无限逼近而永远不可能重叠的过程。

事实上,人们通常用“作用”来解释“功能”和“职能”。这三个词意义接近,在很多情况下是同义的。“作用”是指一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发生关联时所产生的影响。当“作用”表示某事物的内在属性时,其含义与“功能”基本相同。当“作用”表示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影响时,其“应有”的“作用”可与“职能”同义。此外,“作用”这一概念本身是中性的,它既可以是事物表现出来的某种力量,也可以包含社会对它的价值认同,所以它的实际表现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事物的功能或职能都往往要通过它的实际作用来表现,作用往往充当了前二者的外在表征。换言之,功能的表现或职能的履行往往都以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来评价。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功能通常指具有一定结构的系统所具有的作用,既包括一系统对另一系统的作用,也包括某个系统中部分对整体的作用;而职能则指机构的职责和能力。因此,如果把某事物看作一个系统,在谈到它的作用时往往使用“功能”一词;而在谈到机构的作用时,大多使用“职能”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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