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2年以前的工资制度
1.机关及事业单位
1989年至1992年,根据国家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农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执行省人事局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1)农垦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按照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2)垦区中小学校和中专、技工学校的教师及医护人员,按省上相关规定,在正常工资基础上加发教、护龄津贴或提高一级工资标准。(3)为体现国家对边远地区的照顾政策,工资执行不同的类区标准。
2.农垦企业
农垦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家劳动部和省劳动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农垦企业运用地区、行业工资总挂钩等手段调控工资总量,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实行分类分级工资管理体制。
(二)1993年至2002年的工资制度
1993年,根据第三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精神,省农垦执行新的工资制度。
1.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农垦新的工资制度于1993年10月起执行。(www.daowen.com)
经省人事厅批准,省农垦机关参照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省农垦总公司机关干部、工人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资,所有学校、研究院、设计院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林场等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中差额拨款单位的工资,固定部分为60%,活动部分为40%。自收自支单位按经济效益核定,活动部分一般不超过50%。同时,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在正常增资的基础上,随着经济发展和价格指数的变动进行调整。
2.企业工资制度
随着农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的工资制度也同时进行调整。(1)从1993年起,全垦区所属企业不再执行国家发布的国营企业参考工资标准,打破八级工资制度。由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主导,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新的农垦企业工资标准,要求企业参照执行。(2)在农垦企业试行奖励工资、浮动工资、结构工资、岗位工资等多样化工资制度,内部分配形式灵活多样。
(三)省农垦集团公司工资制度
2002年3月,省农垦集团公司按照确立改革目标、培育新分配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农垦集团公司机关参考省国资委监管的其他省属企业集团工资发放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制定下发了新的《甘肃农垦机关工资方案》,标准略高于“同工龄、同职务、同学历”的机关公务员工资标准。从当年起,甘肃农垦机关中由原事业单位身份转为企业身份的人员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农垦机关事业单位和原事业单位身份人员,仍参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2006年,按照《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机关人员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事业单位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2009年,为解决农垦机关两种不同身份工作人员“同工不同酬”问题,经省农垦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重新完善和修订了《甘肃农垦机关工资方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垦效益情况,工资标准适度上调。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参照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身份人员按照企业工资补差,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
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按劳分配前提下,实行岗位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提成工资、薪点工资等多种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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