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司制度
历史上,对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内地汉族不尽一致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中原王朝所采取的统治手段基本上是沿袭历代传统的“羁縻”政策。至明代成化初年,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健全的土司制度。
《明史》卷三百一十《土司传》记载:“西南诸蛮……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役使……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追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
所谓“土司”,“即利用土著少数民族中的贵族分子沿袭充任地方政权机构中的长官,以便依据地方经济情况‘额以赋役’,政治上则听从封建中央的‘驱调’。……这种政策,从表面上看是沿袭使用土著的少数民族中的贵族分子充当地方政权中的长官,实际上是在于保留各少数民族内部的政治、经济结构不变,然后通过土官、土吏来进行贡纳的征收;并从形式上保证全国范围内政治上的统一。”[11]
在明朝土司制度之下,路南州的彝族封建领主秦普于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被朝廷任命为世袭土知州,民间称之为秦土司。从地方史料的记载来看,在土司统治下的云南大部分彝族地区,村社头目“藉土衙之势索取,夷民畏之如虎”;土官“亦藉头目为爪牙攫噬,其势益张”[12]。这一情况在石林地区同样存在。长期以来,石林地区的黑彝土司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经常是巧取豪夺、肆意压榨:“州之土民,若罗罗之类,性虽顽狠,然其为土官者,以公务至其村寨,辄更相迎候至其家,磬其所有,刲羊击豕剖酿以款宴之。妇女列侍,俯拜,务取悦以致其醉饱而后已。若是者,视以为常。”[13]
2.改土归流
明朝的土司在服从中央驱调、履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全权处理地方事务,拥有较高的地方统治权。然而,土司制度毕竟只是中原王朝在特定历史时期用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特殊政策,其对土司相对独立的地方统治权的认可本身就与中央集权的强化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因此,一旦条件成熟,中原王朝便会毫不迟疑地改土归流。
明朝成化十三年(1477年),路南州的女土司秦元真病故,因无子女承袭,中央王朝借机实行改土归流,任命流官知州,从而彻底改变了原来“以夷制夷”的政治格局。
据《土官底簿·澄江府路南州知州》载:“秦普,本州罗罗人,明洪武十五年归附,总兵官拟充本州土官。十七年赴京朝觐,除本州同知。三十五年赴京朝贺,本州里老告保,永乐元年正月钦升知州,故。长男秦禄,永乐七年八月袭职,故。长男秦福,宣德七年准袭。故,无子,止生三女,据布政司咨称:秦福次女元真无过,性纯,识字,夷民信服,该袭。天顺六年十一月袭,故。成化十三年都御史王恕奏:女官元真病故,户内别无应袭之人,要改流官。本年十月,除流官知州李升管事。”
天启《滇志》卷三十土司官氏曰:“路南州土官秦普,洪武十七年以降附授州同州,永乐中陲知州。普生禄,禄生福。福无子,有二女,曰玄真,曰庆姐,相继典州事。至成化中设流,遂失其官。”康熙《路南州志》建置沿革载:“土知州阿保,秦普、秦禄、秦福。福无子,次女元真袭。至少女庆姐而废。成化间改土设流。”
与此同时,明朝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大规模的移民,通过各种形式,把大量的汉族人口从内地迁入少数民族中进行屯田垦殖,设置哨所,以巩固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其形式主要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
《正德云南志》卷二载:“云南屯田,最为重要。盖云南之民,多夷少汉。云南之地,多山少田。云南之兵食无所仰,不耕而待哺,则输之者必怨,弃地以资人,则得之者益强,此前代之所以不能久安此土也。今诸卫错布于州县,千屯遍列于原野,收入富饶,既足以供齐民之供应,营垒连结,又足以防盗贼之出没。此云南屯田之制,所以其利最善,而视内地相倍蓰也。……云南地方,夷汉杂处,盗贼出没无常,故于各道路每十里或二三十里各设哨戍以守之,大哨五十人,小哨或二三十人,俱以指挥千户百户等官守之。各哨兵俱连家小驻扎,一年一换。亦有民哨,与军相兼守哨。”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朝政府在今昆明、石林一带置前卫,推行卫所屯田制度。随着汉族迁入人口的逐渐增多,原本以彝族为主体民族的石林一带的汉彝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汉族人口开始超过当地的彝族人口,内地汉文化也随之实质性进入并产生广泛影响。
3.管事制
在石林地区,明朝改土归流以后,流官政府直接统辖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坝区,而当地彝族聚居的圭山一带仍然处于陆良黑彝土司的控制之下。因此直至清末,整个圭山区的撒尼村寨内部实行的是建立在土司制度基础上的“管事制”。每个撒尼村寨有一个“管事”,上对黑彝土司负责,为其收派粮赋;下对村寨事务负责,管理村内的行政事宜,调解民间纠纷和诉讼。
“管事”由村民选举产生,并由土司认可之后就职,任期年限不一,也可以终身为“管事”。此外,每个撒尼村寨还有一个或几个“伙头”,专司送信、传递消息及杂役,为土司的来人置办饭食等。“伙头”不仅没有管理村寨事务的权力,反而还要承担土司分配的各种杂役,因此通常每年一换,以家户顺序或抽签的办法来轮值[14]。
4.保甲制
民国时期,石林地区的村政制度“管事制”均被国民政府的保甲制所取代。全县共设13乡镇143保[15],保内根据村民租种土地的归属情况划分为3个甲,每甲设有2个甲长,负责管理各甲的内部事务,并向村民征收各种租税摊派,安排兵役任务。而保长则直接对镇长负责,统一管理全村的社会治安、劳动生产、村寨事务、民事纠纷调解等事宜。
5.村民自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各地的城镇乡村都被纳入国家现代化进程。如同这一时期的所有乡村,撒尼人聚居的石林地区也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互助合作、人民公社等社会主义改造运动。(www.daowen.com)
1979年开始全面启动的改革开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历史转折点。1981年底,路南县委、县政府做出了《关于包干到户责任制有关问题的暂时规定》,第二年即在全县范围内普遍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路南县撤销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以公社为基础成立区,生产大队改为乡,恢复建立区乡政权。
1998年,路南县更名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全县面积1719平方公里,辖鹿阜街道、石林街道、板桥街道、圭山镇、长湖镇、西街口镇、大可乡7个乡镇(街道),13个社区居委会,83个村委会,534个村(居)民小组,384个自然村。县内居住着汉族、彝族、苗族、壮族等20多个民族。2020年末,户籍人口25.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36.5%[16]。
【注释】
[1]参见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1页。
[2]参见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117,169-176,303-309页。
[3]何耀华:《石林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状》,赵德光主编:《石林经济文化探索》,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4]路南彝族自治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路南彝族自治县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页。
[5](清)金廷献修,李义传纂:《路南州志》,清康熙(1662-1722)刻本。
[6]见《南诏野史》。
[7]高寒著,黄建明点注:《楚图南〈路南杂记〉点注》,何耀华主编:《石林彝族传统文化与社会经济变迁》,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23-524页。
[8]笔者2006年在月湖村进行田野调查所获,根据月湖村毕耀廷老人的讲述整理而成。
[9]何耀华主编:《石林彝族传统文化与社会经济变迁》,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30页。
[10]参见路南彝族自治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路南彝族自治县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11]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9页。
[12]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7页。
[13]《景泰云南图经志书·路南州》。
[14]参见苏夏:《路南圭山区彝族撒尼支社会历史调查》,载云南省编辑组编:《云南彝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4-295页。
[15]路南彝族自治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路南彝族自治县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16]数据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kmsl.gov.cn/slg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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