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近代教会大学招生考试研究:统一管理下的自主招考

中国近代教会大学招生考试研究:统一管理下的自主招考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未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学生,不得转学于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除基本法规之外,为进一步统筹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民国教育部于1933年起进一步介入大学招生考试管理。在抗战爆发前,政府对大学招生考试的统一管理一直局限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具体的招生考试实践活动依然由大学自行组织,各校单独招考,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并自主录取,教会大学如此,国立大学也如此。

中国近代教会大学招生考试研究:统一管理下的自主招考

教会大学立案之后便与国立大学一样接受政府的统一管理。1928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决定采取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在《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中明确规定中国的教育是“一个党、一个主义”的教育。国民政府1929年公布,1934年修正公布的《大学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大学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入学试验及格者。”[73]1929年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中规定:

大学或独立学院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入学试验及格者。

大学或独立学院得酌收特别生,其具有前项学校毕业资格,于第一年内接受入学试验及格者,得改为正式生。

大学或独立学院转学资格,须学科程度相同,有原校修业证明书,于学年或学期开始以前经试验及格者。但未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学生,不得转学于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

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各科最后一年级,不得收转学生。[74]

《大学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大学招收新生必须是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而且招收的新生必须参加入学考试。《大学规程》中对大学招收特别生和转学生作出明确的规范,使大学招收特别生和转学生有据可依。虽然这些制度的出台落后于大学的招生实践,但形成规章之后即产生了普遍约束力。

除基本法规之外,为进一步统筹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民国教育部于1933年起进一步介入大学招生考试管理。针对大学招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教育部每年在暑期招考季节开始前都制定大学招生办法,具体指导和统筹大学招生问题,1933年出台的大学招生办法要求各大学文、实科按照1∶1的比例招生,以解决当时大学生文(文、法、商、教育)、实科(农、工、医、理)比例7∶3的严重失衡问题。

查大学教育,原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惟吾国数千年来尚文积习,相沿既深,求学者因以是为趋向,而文法等科,又设备较简,办学者亦往往避难就易,遂一致侧重人文,忽视生产,形成人才过剩与缺乏之矛盾现象……于兹外侮日亟,国家经济衰落达于极度时期,自非造就多数实用科学人才,不足以应非常环境社会需要……兹特规定各校院招生办法如下:

(一)自本年起,各大学兼办有甲类学院(文、法、商、教育、艺术等学院)及乙类学院(理、农、医、工等学院)者,任何甲类学院所招新生数额连同转学生,不得超过任何乙类学院所招新生之数额。其甲类学院所设学系与乙类学院所设学系数目有不同时,任何甲类学院各系所招新生之平均数,不得超过任何乙类学院各系所招新生之平均数。

(二)自本年起各独立学院兼办有甲类学科(文、法、商、教育、艺术等科)及乙类学科(理、农、医、工等学科)者,任何甲类学科所招新生数额连同转学生,不得超过任何乙类学科所招新生之数额。其甲类学科所设学系与乙类学科所设学系数目有不同时,任何甲类学科各系所招新生之平均数,不得超过任何乙类学科各系所招新生之平均数。(www.daowen.com)

(三)凡专办前述甲类学科之独立学院所招新生之数额,不得超过各该学院二十年度新生数额。如有特殊情形,须先呈经本部核准。

(四)凡未严格依照本规定招生之学校,本部概不予审查其新生入学之资格,或更为其他纠正之处置。以上各规定,除专收女生之学院暂不适用,暨有另案令知者外,所有国立省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各大学各学院,应一体遵照办理,合行令仰该大学、学院、厅局转行省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学及学院遵办。此令[75]

以上法规部令是面向所有大学公布,在实际操作中,教会大学在招生考试上依然享有比国立大学更高的自主权。这主要是因为教会大学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外国教会、慈善组织,国立大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库拨款。在政府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兴办高等教育的现状下,鼓励私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兴办教育是政府的明智选择,也是中国优良的教育传统。既然教会大学不是由政府出资,那么政府对教会大学的管理自然只能在法律框架内依例进行;对政府出资的国立大学,政府则有权直接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事务。1931年,教育部曾指示清华大学录取新生原则:

(一)本国学生之在外国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肄业者,如具有与本国高中以上学校毕业或肄业相当程度,经入学试验及格,均得收录。

(二)已停办之未立案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在中等学校毕业者,须经各省市教育厅局升学预试。在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肄业者,须经本部甄别试验,其得有各该试验及格证书者,方得准予投考。

(三)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在前大学院或本部或各省市教育厅局核准立案前之毕业及肄业生按照本部十九年(1930年)第八号布告所定承认办法,经审查核准者应准投考。再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在国民政府统治前,曾经前北京教育部或各省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者,其毕业生资格之在专门以上学校,以十七年(1928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大学院宣布立案无效,通饬重行立案以前毕业者为限,在中等学校以十八年度(1929年)学年终了前毕业者为限。[76]

这一时期,政府介入大学招生管理的倾向加强,各项有关大学招生政策出台的目的是规范大学的办学标准,提高大学的教育质量,强调大学通过培养人才为社会、国家服务的职能。1933年要求大学按照部定的文、实科最低招生比例录取新生,即是希望通过政府介入管理,改变大学系科发展的失衡,调整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使大学培养出更多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实用科学人才。而在此前的1930年,基督教全国高等教育协会重新审定的基督教大学统一调整方案中,就早已提出基督教大学应在维持西方的教育标准和适应中国社会现实需要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既要维持一部分大学高标准的教育,又要广泛开展规模较小、较单纯、花钱少、社会急需的专业或职业教育[77]

在抗战爆发前,政府对大学招生考试的统一管理一直局限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具体的招生考试实践活动依然由大学自行组织,各校单独招考,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并自主录取,教会大学如此,国立大学也如此。1930年交通大学在上海、北平、广州、武汉、沈阳五处招生,各地试卷均寄回上海本部,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聘定学校教授评阅试卷,胡敦复先生评数学,裘维裕先生评物理,徐名材评化学,陈嘉佑评国文,唐谋伯评英文,李权时先生评经济商史地等[78]北洋大学历来不招插班生,1935年因矿冶系二、三年级学生过少,即自主决定当年招收少量转学插班生,招收人数无事先定额,依学生水平而定[79]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和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因是女校,不受文、实科招生比例的限制,更具招生自主权。

这一时期,无论国立大学还是教会大学,都在遵循教育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进行大学自身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933年福建协和大学改革招考制度,提高入学标准;1934年、1935年燕京大学连续改革入学考试科目,试验更有效的对考生的学术评价方式。1936年交通大学的入学资格中明确规定:考生须体格健全,毫无嗜好,确能遵守校规,服从中国国民党党义[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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