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30年代起,国民政府为提高全国高等教育质量,就开始介入大学招生考试管理,如,要求大学招生必须进行入学考试,引导大学及学院改变文、实科招生比例,以及颁布高中课程纲要,制定大学招考命题原则等。抗战期间,本着统筹全国高等教育资源、保持高等教育质量、为战时培养急需人才以及便利考生等目的出发,国民政府教育部对大学招生考试进行改革,试行统一招考和分区招考,并实行多种录取方式。抗战胜利后,政府管理进一步加强。1946年—1948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就专科以上学校招生问题颁布了多项办法,包括专科以上学校学生转学办法、1946年—1948年各年度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招生办法、大学先修班学生免试升学办法、伪高中[150]的毕业生升学救济办法以及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招收同等学力学生办法等等,对专科以上学校的招生考试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1.专科以上学校招生办法
1946年—1948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连续3年颁布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招生办法,公布的内容要点多,提出了许多细化的规范,要求各校遵照执行。1946年的招生办法仅规定了招生方式、招生名额限定原则、招考日期及报名费用;1947年、1948年颁布的招生办法条文显著增多,涉及招生方式、招生名额、考试科目、不同类型考生的具体要求等内容,1947年的办法要点如下:
(1)各校应采四项招生方式(甲)“联合招生”,得于若干重要地区增设招生分处,(乙)“单独招生”,得多设招生分处,(丙)“委托招生”,得委托其他专科以上学校代招,(丁)“成绩审查”,未设招生分处之地区,其成绩优良高中毕业之优秀学生,由原校开具历年学行成绩表保送,经审查后,令其参加复试及格者,予以录取。
(2)联合招生,各校共组招生委员会。
(3)联合招生,各校除联合考试外,得兼采成绩审查方式,并得委托其他招生区,及其他专科以上学校代为招生。
(4)联合招生,报名,命题,阅卷事宜,由各区自办。
(5)参加联合招生或单独招生,委托其他专科以上学校代招学生,录取名额,由各校径行商定。
(6)专科以上新生入学试题,科目规定如左(下):
(子)笔试(甲组)理工师范学院理组:国文,英文,数学(高等代数,解析几何,三角),公民,物理,化学,史地。(乙组)文法商师范学院文组,及地理系:国文,英文,数学(高等代数,平面几何,三角),公民,中外史地,理化(投考统计系,应考甲组数学)。(丙组)医农学院,及博物生物等系:国文,英文,数学(高等代数,平面几何,三角),公民,史地,理化,生物。至美术音乐体育系科,除参照乙组酌定笔试科目外,应加试专门科目或术科。
(丑)体格检查。
(寅)口试。
(卯)招收初中毕业生之专科校或专修科新生入学试验,科目由校拟订,报部备查。
(7)招生名额,应参酌各校师资设备,及下列规定办理:
(甲)文理法商师范农工等院各系科,以每系科招40名至50名为原则。
(乙)医学院或医药专科,以60名为原则,附设之专修科,以40名为原则。
(丙)国立各大学招收师范生名额,不得超过所收新生总额10%。
(丁)由部指定加班各系科,另照规定名额招收。
(8)前条招生名额,各校如因特殊情形须加变更,应先呈部核准,如录取不足额,得呈请续招。由部指定加班各系科,并应招收足额。
(9)各校各年级(学科最高年级除外)如有缺额,得收转学生,其名额由校报部核定,转学试验科目,由校参照部颁科目表订定。
(10)招生日期应在7月15日以后,8月15日以前。除经部指定设立之春季始业科系外,公私各校不得于春季招新生。
(11)同等学力录取比例:(甲)专科生不得超过10%。(乙)大学及独立学院不超过5%。(丙)失学一年以上,并于失学前修毕高中二年级课程,缴原校成绩单,审查合格,方准以同等学力报考。(丁)曾在职业及师范肄业,或现在中学肄业,不得以同等学力报考。
(12)师范及职业学校毕业,须缴验服务满四年证明文件始准报考。(www.daowen.com)
(13)大学与独立学院,不得招专科及专修科肄业生或毕业生为转学生。
(14)各校新生入学试验录取标准,除采用联合招生各校,由联合招生委员会拟定外,由各校自行拟定。对于边疆及海外侨生均从宽录取。
(15)各校招生简章,应先报部备案。
(16)各校一部分科系新生,须分请各省市教育厅局保送学生应考……拟定办法,呈部备案,并将办法径送教育厅局。
(17)报名费,以50元为准。[151]
2.转学生问题
教育部规定专科以上学校学生转学,须由原肄业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详细记载各学期成绩;学生转学应在报名时呈验原校发给的证明书,才能报考;学生如因伪造、假借、涂改证件,或因操行成绩不合格被勒令退学者,均不得发给转学证明书[152]。
3.同等学力考生问题
1947年4月暑期招考之前,教育部就公布了当年度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招收同等学力学生的具体办法:
(1)专科学校招收同等学力学生,名额不得超过新生总数10%。
(2)公私立大学与独立学院招收同等学力学生,不得超过5%。
(3)凡以同等学力报考专科以上学校者,必须为已失学一年以上,而失学前已修毕高中二年级学程者。
(4)曾在职业学校或师范学校肄业或现在普通中学肄业者,皆不准报考。[153]
1947年底,国民政府在总结抗战时期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招生考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新时期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通过新的高等教育法,其中有关入学考试要求的修订也写入法律条文,作为大学遵照执行和政府依法管理的依据。大学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大学入学资格应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试验及格者。”专科学校法第十九条规定:“专科学校入学资格,应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试验及格者。”与之前的法律规定最大的不同之处是放宽了入学资格,将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资格以法律形式确定,给予自修学生以投考大学和专科学校的机会,使高等教育之门向更多清寒学生而有志上进者开放[154]。
4.其他规定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暂时性的规定,如抗战结束初期,沦陷区原日伪统治下的伪高中毕业生升学问题突出且集中。为此,教育部订立伪高中毕业生入学救济办法进行指导:
(1)凡伪高中毕业生,未经甄审投考大学试验成绩及格,可先为试读生,再补行甄审。
(2)入临大先修班,或补习班,补习期满及格者,免予甄审。
(3)台湾省日人所设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承认其学历资格。[155]
1947年国民政府教育座谈会关于改进大学教育的建议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各大学招生标准应尽量提高,宁缺勿滥”[156]。
除国民政府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外,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招生考试管理和改革。上海市教育局1947年教育实施计划第六条即是筹办大学入学中学毕业联考。1947年5月,上海市教育局顾毓秀邀请上海的公私立大学校长商议考试问题,希望能将上海市的中学毕业会考与各大学的入学考试联合举行,以减轻中学毕业生之精力及时间负担,不但有益于学生,且希望创立一种可行的新制度。参加会议的有大夏大学校长欧元怀、复旦大学校长章益、圣约翰大学校长涂羽卿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暨南大学等校的校长或教务长共10余人[157]。经商议制定的中学毕业会考与大学入学考试联合举行办法,由上海局呈奉教育部采纳,并通令各省市一体施行。该办法规定:联合考试由各大学及市教育局组织联考委员会办理,负责命题、阅卷、监考、计分等各项事宜;考生可填报多项志愿(限于参加联考的大学);考试科目以国文、外国语、算学、理化(生物)、史地五科为限;命题范围遵照部颁课程标准[158]。联考方案的出台与实施折射出大学入学考试的发展方向,即逐渐走向区域联考,并可以推测区域联考的未来发展方向即是全国联考。台湾地区实行的大学联考方案无疑是这一时期大学区域联考的继续发展。
如果说抗战时期政府是因忙于抗战而无力顾及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的招生,那么战后一系列招生办法的出台则显示出政府有意更深地介入对全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考试管理,不仅包括公立大学和独立学院,也包括私立大学和学院,以及所有的公私立专科学校。从入学资格到招考方式、联合招考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以及考试科目都作了详细要求,尤其是对转学生的规定,要求原校仔细审核,慎重填发转学证明书,转学生的考试科目因学系不同分别考试,专业性要求更高。对伪高中的毕业生的资格进行严格甄审等等,甚至连入学考试的报名费都加以具体的限定,使教会大学自主招考的空间有所减小。不过,政府的指导性要求也带有足够的张力,特殊情况下,大学招生方案与政府规定有冲突时,可以通过与教育部协商得到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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