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合同关系人与国际货运风险保险

保险合同关系人与国际货运风险保险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被保险人的死亡意味着其无法受领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享有保险金的同时,应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保险合同关系人与国际货运风险保险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益人(Beneficiary)。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其中,死亡保险即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而被保险人的死亡意味着其无法受领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

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任何人,包括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作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是因为受益权的实现往往涉及被保险人的生命,而规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死亡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归受益人独立所有,无需承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等义务。(www.daowen.com)

3.受益人缺位时的保险金给付

受益人缺位的情形包括:被保险人死亡后,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而且无其他受益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享有保险金的同时,应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4.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的保险金归属

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由此可见,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可视作该受益人不存在,保险金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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