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在1979年2月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作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自1980年起,各省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全面恢复。从此,我国的保险业跨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气象。
首先,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保险公司,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业务的历史。1987年,交通银行开设保险部,1991年改组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成为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第二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1988年以后,又相继批准成立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及华泰、新华、泰康、天安、大众等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险公司。接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分业经营的要求,改组成独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全国性保险公司。2001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祥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开始真正形成一个完备的中介体系,填补了我国专业保险代理市场的空白。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80年,美国保险集团(AIG)率先在北京设立联络处。随后,日英等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也陆续在北京、上海设立联络处。1992年,美国保险集团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开业。此后,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直接经营或与我方企业合资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越来越多。迄今为止,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已经初步形成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其次,自1980年国内保险恢复以来,先从财产保险迅速发展起来。以后,人身保险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在涉外保险方面,除重新恢复国际分保业务外,为了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适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发展和方便外商投资的需要,我国各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许多新险种的保险业务。例如来料加工综合险、安装工程险、建筑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投资保险以及出口业务中的卖方利益险等。
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为了使保险业务的经营更加规范化,我国政府加强了有关保险的法制建设和监管力度。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继1992年7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专章规定后,1995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2009年、2014年和2015年多次修订。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保险市场奠定了法律的基础。(www.daowen.com)
1996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制定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18年组建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充分表明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这有利于保险经营规范化,有利于保险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也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日益完善。
有必要指出,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的保险业虽然得到空前迅速的发展,但同发达国家相比,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差距。可以预计,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我国保险业必将获得更加迅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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