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上海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中心,自然就成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上海刚解放不久,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就专设了一个保险组,接管了21家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同时,立即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经重新登记,批准复业的私营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42家。经审查,淘汰了许多投机性的保险公司。在批准“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的同时,还授权其独家办理对外分保业务。对外商保险公司在法律上不加取缔,但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切断其业务来源,使其不仅丧失垄断地位,而且逐渐从中国保险市场上消失。此外,对民族资本的一般私营保险公司,促使其走联营道路。至1951年,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全部合并,成立了“新丰”“太平”两家公司,后又进一步合并成“太平保险公司”,专营海外业务。其他省市,在新中国成立后也对保险公司进行了整顿。地方性的国营保险公司纷纷建立。整顿后的我国保险市场,外商垄断地位不复存在,国营保险公司很快控制了我国的保险市场。
1949年10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简称PICC)正式成立。作为当时唯一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其总部设在北京,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了大量的分支机构。随着对私营保险公司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保险事业得到很大的发展,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均有大量增加,开办的险种也越来越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旧的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保险单,开始制定并使用我国自己的保险条款。(www.daowen.com)
1958年,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人民公社自身有能力进行灾后补偿,即使发生巨大灾害,国家也能通过财政调整解决,保险的作用已经消失。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从1959年起,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全国保险机构从4 600多个减少到56个,从事保险业务的职工从5万人缩减到400多人。“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极左思潮”影响,又取消了对外分保业务。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涉外业务人员一度减少到只有9人,全国办理涉外保险的职工也仅70余人。这使我国的保险事业受到重创,以致在刚刚开始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又出现大倒退,并且给新中国保险史上的国内保险业务留下整整20年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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