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上保险的起源及其重要性

海上保险的起源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海上保险为主,而且是从海上贸易开始发展起来的。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历史,实际上主要是海上保险的历史。因此,可以将这种特殊形式的抵押借款视为原始形式的海上保险。而当遭遇海上风暴时,为使船舶保持平稳、免遭倾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抛弃一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负荷。这就是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由来,也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这一原则,同样也符合现代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的起源及其重要性

早在公元前1792年,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在巴比伦人的对外贸易运输队中,曾实行过马匹死亡的救济办法——凡运输队成员的马匹死亡,由运输队全体给予补偿。公元前1000年间,以色列国王所罗门曾对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征收税金,作为对在海难中遇难者损失的补偿资金。这两种做法,可以说是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货物运输保险历史,还得从海上保险的历史谈起。因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海上保险为主,而且是从海上贸易开始发展起来的。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历史,实际上主要是海上保险的历史。早在古代巴比伦人(Babylonians)的商业记录中,就有类似保险合同的记载。当时的巴比伦商人为了到海外寻求市场和原料来源,将货物与金钱交给推销采购人员让其赴海外从事贸易,而推销采购人员则以自己的财产和妻儿作保:若在贸易中获利,则双方均分;倘逾期不归或亏损,商人可占有推销采购人员的财产;如不足抵债,可将其妻儿收为奴隶。由于海上盗贼劫掠财物之事时有发生,不少推销采购人员不得不忍痛放弃妻子儿女而流落他乡。这影响了这类人员外出推销采购的积极性。于是,为了减少推销采购人员的顾虑,商人们允诺:若途中财物被劫,只要推销采购人员并无疏忽或未与盗贼串谋,在返回时经宣誓、说明真相,就可免除其责任。这种做法曾被巴比伦广泛采用。公元前2250年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对此还有专门规定的条文。此后,这种做法传至腓尼基(Phenicia),再推行至其他地区的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例如,盛行一时的船货抵押借款的做法,就是在巴比伦人的传统做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那时,在海上贸易的过程中,商人常因船只失事使货物受损而无法继续经营,因而需向贷款人借取再经营的资金。船货抵押借款又称冒险借贷,这种借款最初是按一般借贷形式进行,以后逐渐发展成一种特殊形式的船舶抵押借款(Bottom ry)和货物抵押借款(Respondentia)。采用这种方式订立的借款契约规定,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要付比一般借贷形式高得多的利息,条件是以这次出海的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将所借款项连同利息如数归还贷款人;倘若船货在中途失事,借款人可不必归还贷款。船货抵押借款于公元前9世纪起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特别是古希腊雅典,后来传到意大利,在中世纪时一度颇为盛行。由于这种特殊形式的抵押借款已带有保险性质,贷款人所收高于一般借贷利息的那部分“利息”,实际上就是保险费。因此,可以将这种特殊形式的抵押借款视为原始形式的海上保险。(www.daowen.com)

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沿岸的贸易活动已相当活跃,海上运输随之也有较快增长。但是,当时的运输工具极其简陋,常因大风巨浪而翻船。而当遭遇海上风暴时,为使船舶保持平稳、免遭倾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抛弃一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负荷。这种抛货是为了避免船舶和货物同归于尽。但在决定抛货的过程中,货主都不愿为他人的利益将自己的财物抛入大海而作出牺牲。这种情况导致争端不断发生,甚至延误排除危险的时机。因此,为了使被抛弃货物的货主能从其他受益的货主和船主那里获得补偿,在当时航行于地中海的商人中形成一条“一人为众,众为一人”(One for All,A ll for One)的原则。这条原则后来被公元前916年在罗德岛(Rhodes)上制定的《罗地安海商法》(Rhodian Law)所采纳,该法明文规定:“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将一部分货物抛弃入海,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这就是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由来,也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这一原则,同样也符合现代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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