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人体振动的研究表明,振动对人体的振动方式有三种情况:①振动作用于人体的表面或基本部分;②振动通过支撑面传递给人(如站立或坐在汽车上);③振动作用在人的某一部分或器官(振动的手柄或枕头)。道路交通中的振动主要为第二种,即人站或坐在车上,以及在路旁建筑物中感受到振动。由于受振动的部位、频率、强度、方向和振动持续时间等的不同,其感受反应亦不同,人体感受振动的范围一般在0.1~500 Hz,受害的主要振动领域为1~90 Hz。
从人体受害程度,振动又可分为三种:①降低人的舒适性(使人产生不快)的振动;②降低人的工作效率(增加人的疲劳)的振动;③降低人的健康素质的振动。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1988)规定,人体全身振动的感受与振动加速度的对数值大体成正比,故振动大小可以用振动加速度与基准振动加速度之比的常用数值乘以20来表示,记为VAL,单位为分贝(dB)。其定义为
式中:A——振动加速度的有效数值(m/s2);
A0——基准振动加速度,且假定振动频率为f(Hz)时:
当垂直振动时,振动频率为4~8 Hz,一般认为人感受出最小振动加速度为10-2m/s2,所以(www.daowen.com)
由于人体对振动的感受十分复杂,影响因素众多,且很多参数难以测量和取得定量指标,因此我国目前未制定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国际标准ISO 2631:1987E也仅就1~80Hz频率范围做出了规定。我国于1988年正式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1988)(表11-5),对不同地带白天、夜间允许振动的临界值做出了规定,其中稳态振动是指观测时段内振级变化不大的环境振动,冲击振动为具有突发性振级变化的环境振动,无规则振动为未来任何时刻不能预先确定的环境振动。
表11-5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1988) (单位dB)
注:地带范围含义参见表11-3的注释。
北京市为保护居民的身心健康,参考国外资料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项限制振动的规定《北京市区环境振动标准》(表11-6),对道路交通的振动提出了要求。
表11-6 北京市区环境振动标准 (单位: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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