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101—96),水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按范围包括给水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排水工程投资估算指标、防洪堤防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按内容有综合指标和分项指标。它们都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技术改造、加固工程以及特殊要求的工程。同时,也可参考《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0册—技术经济》(第二版)。
1.综合指标
综合指标(见附表一及附表二)总造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还包括主要材料用量,厂、站工程的占地数量、设备功率。指标中的水量规模与造价指标呈反比例,造价指标可根据设计水量按插入法取定。指标上限适用于建设条件差、水环境条件差、地质条件较差、工艺标准和结构标准较高、自控程度较高、有独立的附属建筑物等情况,必要时应按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指标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即指标基价),其他工程费、综合费用。其中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组成;其他工程费由为完成主体工程必须发生的其他工程(如平整场地,临时便道、便桥,堆场,拆除旧构筑物,临时接水接电及竣工后交工养护)费用组成;综合费用由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指标中的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依据设计文件规定计列,其价格由原价+运输费+采购保管费组成,进口设备还包括到岸价格、关税、银行手续费、商检税及国内运杂费等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供配电费、生产准备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联合试运转费等组成。
基本预备费系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未可预见的工程费用。
设备指标是按主要设备的功率计算(不包括备用设备),如各种水泵、空气压缩机、鼓风机、机械反应及搅拌设备、吸泥设备、刮泥设备其他水处理设备。次要设备(如起重机设备等)及照明功率都未计算在内。
占地指标是按生产所必需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面积计算,不包括预留远期发展和卫生防护地带用地。
综合指标未考虑湿陷性黄土地区、地震设防、永久性冻土地区和地质情况十分复杂等地区的特殊要求;厂、站设备均按国产设备考虑,未考虑进口设备因素。
指标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含拆迁、补偿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涨价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分项指标
分项指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www.daowen.com)
利用分项指标计算给水、排水管渠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管渠长度指标(元/100m);利用分项指标计算构筑物或建筑物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应运用面积、体积、过滤面积、容积指标,而水量指标只作为复核综合指标时的参考。参见附表三、附表四。
使用分项指标时,应按拟建项目的单项构筑物、建筑物的规模、工艺标准和结构特征,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分项指标;当拟建项目的单项构筑物、建筑物与指标中的单项构筑物、建筑物,在规模、工艺标准和结构特征等自然条件和设计标准相差较大时,应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指标的编制期价格、费率标准
指标的编制期价格、费率标准为:
(1)价格标准。人工单价、指标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取北京地区1993年度价格。
(2)费率取定。
1)其他工程费用。给水工程按主要工程费的8%计算。排水管道工程按指标基价的10%计算;排水厂站及构筑物按指标基价的8%计算。
2)综合费用。给水管道工程为33.60%;给水厂站及构筑物的土建工程按土建费用的35.26%,安装工程按安装工程费用的19.59%。排水管道工程为39.72%;排水厂站及构筑物的土建工程按土建费用的35.26%,安装工程按安装工程费用的19.59%。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给水管道工程费率为8.24%;给水厂站及构筑物费率为13.47%。排水管道工程费率为8.77%;排水厂站及构筑物费率为13.47%。
4)基本预备费。费率为10%。
4.指标的调整
使用估算指标时应按指标消耗量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当时、当地市场价格调整指标的人工费和主要材料费,并相应计算其他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再按照规定计算程序和方法计算其他工程费、综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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