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操作依据:四步法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操作依据:四步法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针对以上3点分别予以说明。扣除费用为27681.23元。表7-2-2 变更部分工程款表7-2-3 甲供材扣还表(续)表7-2-4 水电费扣减表

操作依据:四步法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计价依据

合同、定额、规范等。

3.工程施工期间适用的有关文件规定

依据7-2-1】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节录(见增值服务)

实例7-2-1】 司法审价报告实例

关于对××商住楼工程价款的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中心[20××]价鉴字第××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委托要求,我们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房地产公司工程价款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商住楼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我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合理的原则,按照必要的鉴定程序和方法,鉴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将鉴定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鉴定目的

为法院受理的××建筑工程公司诉××房地产公司关于××商住楼工程价款纠纷一案提供参考依据。

三、鉴定范围

本次鉴定的具体范围:××房地产公司××××年8月开发的由××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承建的××商住楼工程价款。

四、工程地点

××路74号

五、鉴定方法

通过全面、充分地研究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本次鉴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应得工程结算价款=总工程款-应扣甲供材费用-应扣施工用水电费其中,总工程款=中标价+变更部分工程款

六、鉴定金额

270.14万元(大写:贰佰柒拾万壹仟肆佰元整)

七、鉴定依据

1.××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书(××中法司委字第××号)

2.《××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年版

3.《××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年版

4.《××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年版

5.工程施工期间有关文件规定

八、鉴定情况说明

本工程为公开招标工程,标底价为351.96万元,施工单位中标价为325.89万元,即总价下浮8%。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所用的钢筋、水泥、红砖为建设单位供应,结算时按有关规定扣回。双方在施工合同第40条也约定“1.钢筋、水泥、红砖为建设单位供应,结算时以中标价扣回。2.变更部分按实结算”。

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以下3点:

1.甲供材料款应如何扣回,扣款总价为多少?

2.因建设单位变更所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减的数额是多少?

3.施工用水、电费应如何扣回,扣回多少?

现针对以上3点分别予以说明。(www.daowen.com)

1.甲供材扣款问题

(1)标底所含的甲供材扣款办法。

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钢筋、水泥、红砖由建设单位供应按定额价计入不调差,结算时按有关规定扣回,施工合同第40条约定甲供材按中标价扣回。同时,此工程是以标底价总价下浮8.5%后中标,根据当地定额解释的规定“建设单位供应到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施工单位按附表2所列原价和运杂费及采保费的50%结退款”,本工程标底内所含的甲供材料应按文件规定的(原价+运杂费+采保费×50%)下浮8%后扣款,材料的数量也应按标底内所含的数量。这样建设单位对材料的采购运输、施工单位对材料的保管等费用及中标下浮因素均给予了合理的考虑。

(2)变更及超供部分的甲供材扣款及原定甲供后因建设单位供应不足施工方自购的部分材料补差办法。

因本工程实际用的钢筋、水泥、红砖数量和建设单位供应的数量不一致,本次鉴定也给予了充分考虑,即以标底内列示的材料数量加上变更部分的同类材料数量作为实际用量,其中:

1)标底内的数量按文件规定的(原价+运杂费+采保费×50%)下浮8%后扣款。

2)变更部分的甲供材按文件所示的原价+运杂费+采保费×50%扣还。

3)建设单位多供应的部分因当初招标时未计入此项费用,故超供部分甲供材按(建设单位实购价+运杂费+采保费×50%)扣款。

4)建设单位供应数量不足由施工单位自购的材料按(实际数量-甲供数量)×(市场价+采保费+运杂费×50%)计。

2.建设单位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减问题

合同中第38条明确约定“所有变更与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购”。本工程所涉及的变更造成的工程价款增减费计算办法如下:

工程量的变更按签证计算,但因为也有变更造成工程价款减少,此部分需要从标底中扣除,标底中甲供材是按定额价计取的。

为保证扣除时同一口径,工程变更部分的计算其钢筋、水泥、红砖也和标底保持一致按定额价计入,但在计算甲供材扣款时,工程变更中所涉及的钢筋、水泥、红砖也和标底数量相加作为甲供材按相应办法扣款。

3.施工用水电费的扣款

此项费用在招标时已计入标价,但在实际施工中是建设单位交付的,此项费用应予以扣还。其具体扣款数额因建设单位所提供的交费单据所列示数额,不能说明就是该工程施工所用,在水电费的具体用量上无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依据,所以此项按工程造价中所计取的施工用水、电费扣除。扣除费用为27681.23元。

九、特殊事项的说明

1.本次鉴定主要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的鉴定结果出现偏差和失误,我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2.本次鉴定结论仅作为法院受理的该工程价款纠纷一案提供参考依据。

十、报告提交日期

××××年7月16日

十一、本报告一式六份,提供给委托方四份。

十二、附件:表7-2-1~表7-2-4

鉴定工程师:××× 鉴定机构法人代表:×××

复核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7-2-1 工程结算价款计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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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本工程所用的钢筋、水泥、红砖已全部扣除,在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时,甲供的钢筋、水泥、红砖不应再抵扣工程款。

7-2-2 变更部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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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甲供材扣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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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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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水电费扣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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