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四步法解决工程材料费调整纠纷

四步法解决工程材料费调整纠纷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他材料仅占材料费32%。本办法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后双方发生造价纠纷。合同中应约定材料品牌,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进行验收,以防相关纠纷发生。

四步法解决工程材料费调整纠纷

1.材料价差产生的因由

传统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乘相应定额子目基价并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

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直接费等部分组成。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机械费占5%左右。

由此可知,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状况变化而处于经常波动之中。

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因政策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政策差”。

(2)地区因素。

预算定额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称为“地差”。

(3)时间因素。

定额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称为“时差”。

(4)供求因素。

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称为“势差”。

(5)地方部门文件因素。

由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部分材料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差,称为“地方差”。

2.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本方法是指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按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某种材料单价价差

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

2)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Xi×Ji÷Xii=1到n

式中 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各种材料综合调差系数=∑(各种材料价差)×K1×K2

式中 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他材料仅占材料费32%。

实践中,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

(4)价格指数调整法。

本办法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

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

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高,便于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3.纠纷的种类

(1)合同中约定材料价与造价站信息价不一致。

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是经过收集、调查、分析、整理完成的,力求反映市场价格情况,并非“法定价”或者“指令价”,仅供工程计价时参考。工程材料价格应以合同中约定价格为准。

实例6-2-2】 某年(第1年)4月5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办公大楼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6000m2;开竣工日期:自第1年4月10日至第2年1月10日止;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0.2%承担违约金,每提前一天,也按总造价的0.2%奖励。

施工期间,承包商还承建了业主要求的该工程增加项目,双方对工程造价、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结算标准等均未书面约定。

第1年9月1日,××市建委以“市建[××××]××号”文下文规定调整材料预算价格,按此文规定该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调整。若按此文规定计算,业主应多支付材料差价40万元。后双方发生造价纠纷。

以下采用“四步法”对此实例分析见表6-2-3。

6-2-3 “四步法”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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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确认。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且与行业标准一致。本案涉及的行业依据为“××市建委市建[××××]××号”文。该文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指令意义,即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在先,因此应尊重双方的意思。

2)双方未作书面约定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之间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这种做法是不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遇到此类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是最好的方法和途径。

本例涉及的增加工程项目,双方并无书面约定,从而形成结算争议。

(2)材料品牌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材料品牌,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进行验收,以防相关纠纷发生。如材料品牌实际施工中发生变更,应通知业主进行签认。

实例6-2-3】 某年(第1年),甲、乙双方经公开招标后签订某高层商业大厦幕墙外装饰工程单价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发生结算争议。

以下采用“四步法”对此实例分析见表6-2-4。

6-2-4 “四步法”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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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施工方整改。本工程的招标书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承包方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及批准,发包方如能提供承包方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作调整。

(3)未约定材料价调整方式。(www.daowen.com)

材料价格计算的争议在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主要原因是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合同虽有约定但承发包双方理解不一致。

工程材料价格是否调整,承发包双方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可调整,应明确调整方式。

实例6-2-4】 某年(第1年)2月,甲、乙双方签订某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六层框剪结构,地下室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为32333m2,合同工期240天。

后双方发生纠纷。

以下采用“四步法”对此实例分析见表6-2-5。

6-2-5 “四步法”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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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单价确定方式无法确定的)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单价确认手续。双方未履行材料单价确认手续,只能参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单价。

实例6-2-5】 某年(第1年)6月,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四幢8~11层建筑物,建筑面积45000m2;承包范围: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全部内容;合同工期450天。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结算工程造价产生争议。

以下采用“四步法”对此实例分析见表6-2-6。

6-2-6 “四步法”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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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6-2-3】 关于处理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价办字(20××)08号

关于处理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在主要材料价格的计算问题上,承发包双方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经常发生争执。为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曾以×建价办字(××××)10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处理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对该规定做一些必要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意见印发给您们,请参照执行。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实行“量价分离”和“控制量、指导价”的改革思路,我市现行的建筑材料基准价是作为指导性价格发布的。指导性价格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参照依据,工程结算时,只要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了建筑材料的结算价格,就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入结算。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并且双方对建筑材料的结算价格又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按定期发布的基准价结算。

二、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是编制完整的施工图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绝对不许漏编。预算的建筑材料基准价应以编制期最新的发布价为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发生涨落时,承发包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承受能力合理、自主地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或材价调整办法。

三、凡确定采取固定价格结算方式的工程,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包括主材价和辅材价)一律不再调整。

四、发包方指定承包方使用某厂或某种建筑材料,其价格超出原合同约定价的,应按实际购买价进入结算。

五、承包方购买工程用材料,并负责运至工地,发包方负责与供料单位直接结算的,不视作发包方供料,可作为发包方预付材料款,双方财务应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按预付工程款扣减工程造价。

六、主材由发包方供应时,结算双方必须首先认定供应清单,清单中必须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工程结算书必须编制完整的主材价差调整表,并将调差金额列入税前造价计取税金,而后再按结算中实际进入的发包方供料的数量和单价相乘后扣还发包方。不允许结算不编发包方供料价款,也不允许出现结算书中编制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与双方财务结算时的单价和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七、发包方实际供料超出工程定额规定消耗量时,超出部分需办理财务结账的,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单价均不得高于主材发布价。

某种材料若施工方未购买,而发包方实际供料又少于工程定额规定消耗量时,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合理的剩余部分应全部归承包方。

八、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价中未列出的按实调整的材料品种,结算双方应先行协商约定材料结算价格并按协商一致的价格计入结算造价,有争执时可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调解处理。

九、本意见适用于至今仍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凡已办理结算的工程均不再变更。本通知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市辖各县(市、区)照此执行。

××××年六月五日

(4)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处理。

项目一方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一般可按以下意见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可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6-2-4】 关于用于工程的钢材结算价进行调整的通知

××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文件

×建标定(20××)1号

关于用于工程的钢材结算价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市定额站、工程造价办(处):

去年以来钢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涨幅高达30%。钢材是建筑工程主要用材,为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工期,现结合我省情况,对钢材结算价调整做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在20××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用于工程的钢材价格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招标文件有明确的材价风险系数要求,且合同价款也包含了材料风险费用的,其钢材差价不予调整。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某期价格信息报价,合同价款未包含材料风险费用的,钢材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时期的价格信息相比在±10%以内的,不另计算钢材差价;超过±10%的部分,钢材价差应按实计算。

3.施工合同未采用固定价格,其钢材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钢材价差。

4.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5.承发包双方应对钢材价差的调整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二、钢材价差的调整办法,也适用于工程用的水泥、砖、加气混凝土块、砂、石子材料价格的调整。

三、今后工程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承发包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的内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四、承发包双方在钢材结算价调整中有分歧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依据6-2-5】 发布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信息的通知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文件

×建价办字(20××)030号

关于发布二〇××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信息的通知

二〇××年第四季度××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已经测算,经研究审核,可以作为我市建设工程预结算的参考价格,现印发给您们,请参照执行。

本季度钢材价格变化较大,上涨幅度在5%~10%,其他材料价格变化不大,这在本通知所附的材料价格信息中可以看到。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办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仅作为政府指导价,承发包双方有权通过签订合同自己确定新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价格。

特此通知。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分析:此文件充分说明了现时期下,材料价格信息价仅为指导价。

依据6-2-6】 发布主要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信息的通知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文件

×建价办字(20××)33号

关于发布二〇××年九月份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信息的通知各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咨询及有关单位:

20××年9月份××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信息测算工作已完成,基本与市场平均价吻合,现同意印发,仅供参考,本价格信息为到工地价。

9月份钢材类价格上涨,其他材料价格变化不大。因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具体确立工程材料价格时,一定要充分预测市场风险,慎重决策,自主定价。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建议使用最新的价格(月价),月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再参考最新的季度价,并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中说明。

本价格信息中的商品混凝土价格为已含增值税的出厂价,不含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和泵送增加费用,按新综合基价相关子目另行计算。本信息价中的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含防冻剂,如冬季施工需掺加防冻剂的,承发包双方可根据施工现场签证,按实调差。根据×建价办字(20××)18号文精神,从20××年一季度开始调整《××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商品混凝土运输5-232子目,基价乘以1.15的系数,燃料依实调材差。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反映,以便协调处理。

附:20××年7月份主要材料价格基准信息(略)

二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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