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蔽工程验收
在发包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不仅可以顺延工期,而且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工程竣工验收
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具体时限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具体时限按合同约定)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组织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对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可。
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
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不得就工程质量和由此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要求承包人赔偿。
4.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发包人报送的,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不要选择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甲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当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在保修期未满之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含经济责任)。
工程验收时,甲、乙方的纠纷往往围绕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是否合格而产生。这个问题伸缩性较强,除了明显的施工缺陷外,对工程的评价往往无法确定双方完全一致的标准。这方面发生的分歧,应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来判定。(www.daowen.com)
【实例3-4-4】 某公路工程公司中标一道路施工项目。
在施工期间,甲方管理人员要求乙方必须达到优良工程,而合同约定为合格工程(质量标准提高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
由于提高了质量标准,结算时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施工费用的要求,甲方则坚持按合同价结算,双方发生争执。
分析:乙方为达到甲方高质量标准的要求,付出了较合格工程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增加工程费用是合理的,应该按人工和材料消耗成本的一定百分比增加费用(比率按当地规定或合同约定)。
合同价是以设计图及计算为基础,并考虑到一些费用的上升因素而确定的。实践中,甲方如要提高质量等级,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并让乙方承诺达到此标准甚至不再增加优良工程费用,但合同后再改变质量标准很容易会招致索赔。
【实例3-4-5】 某中介咨询单位对一投资额为1500多万元的市政工程进行审价时,发现该项目已由甲方自己进行了初审。
中介单位审核人员从合同入手,发现合同规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并在国家定额的基础上总造价下浮2.7%,如达不到优良在下浮的基础上再扣乙方工程总造价2%”。
该工程验收为优良,本不应增加造价,但甲方审核的造价没有考虑上述合同规定,一方面按该市工程造价有关管理办法计算了优质优价增加造价2%,另一方面却没有扣减工程造价下浮的2.7%。经审核人员复审,核减工程造价70多万元。
分析:工程结算阶段,对合同中对不同质量等级的造价调整办法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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