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价格合同材料价格大幅涨价引发的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签约双方尽管考虑到各种因素,但这只能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预见到的情况,而市场价格的变化波动受政治、经济等诸多要素的影响。因发生建筑材料大幅涨价,常会致使合同履行困难。
【依据3-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情势变更条款,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公平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因此,在双方已订立了固定总价(或单价)合同的情形下,材料上涨的全部风险转移到承包方一边,显然有失公平。
短时间内,建材价格的暴涨暴跌会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会及时下发文件,明确提出给予适当价差补偿调整的办法。例如,某省有关部门曾发文,要求承发包双方在约定主材10%以上涨价部分双方各自承担50%,以减轻因建材涨价给承包方带来的实际压力。
(1)建筑材料短期大幅涨价的情形出现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有关涨价的材料种类、涨价幅度、在本合同中所占比例、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可能导致亏损的数额等,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款解决。
【依据3-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双方根据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通过计算确认工程竣工价款,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来确认工程竣工价款。
(2)如果双方对涨价的材料种类和幅度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权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合同变更的诉讼,来平衡双方的权利,由有权部门委托审价单位对建材涨价部分进行鉴定,依法给予适当价差补偿。
2.对可调价格合同材料价格大幅涨价引发的纠纷
对可调价格合同材料价格涨价的争议处理,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双方约定主材在10%以内(具体幅度看合同规定)的价格一般可不予调整。若因建材大幅涨价,承包商对超出10%的差价可提出补偿。
(2)双方约定主材价格按市场价确定,遇到大幅涨价依合同履行。因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对大幅涨价的情形,合同约定明确确定方法,则可依合同履行。(www.daowen.com)
(3)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设计重大变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从而导致建材上涨。无论施工合同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合同,发包方应当承担材料价差的损失赔偿,承包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主张价差补偿。
【依据3-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对成本加酬金合同材料价格大幅涨价引发的纠纷
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由于这种计价方式比较灵活,没有硬性规定,因此对由于涨价而引起的纠纷较小,出现时也容易处理解决。
在材料价格大幅涨价而双方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可以向有权部门(如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
4.对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
【依据3-3-18】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可依据上述依据来解决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争议;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对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进行鉴定。
5.对因工程量引起的工程价款争议
【依据3-3-19】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可依据上述规定来解决工程量争议,从而确定工程竣工价款;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单独进行工程量鉴定,从而确定工程竣工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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