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完毕
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1)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就工程量、材料价格、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达成一致,并补签书面合同。这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之一。
【依据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然后双方根据达成的补充书面施工合同,通过双方计算确认竣工工程价款,也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来确认竣工工程价款。
【依据3-3-2】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2)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建设工程行业惯例或法律规定来确定工程竣工价款。
【依据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和第62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具体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确认工程量。(www.daowen.com)
一是可以根据设计图和施工图计算并确定工程量;二是可以双方实测建设工程确定工程量;三是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工程量鉴定。
2)确定材料价格。
一是对于主材价格按照开始施工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据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计算;二是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主材价格鉴定。
3)依据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计算造价。
一是结合工程量和主材价格进行计算;二是可以请求有权部门进行竣工工程价款鉴定。
2.建设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
【依据3-3-4】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3条第二款“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第1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通过上面的依据可知,只有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价款。所以,承包人首先应尽最大努力使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然后参照上述依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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