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合同类型与结算计价方式的对应关系如图3-1-1所示。从图3-1-1中可知,合同类型与计价方式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每种合同类型均可选择定额、清单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之一;反之,定额、清单任一种计价方式可选用任一合同类型。甲乙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
目前,国内的计价体系分为两种:定额计价、清单计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但在一定时间内,两者仍会长期并存。
工程合同类型与结算计价方式的对应关系如图3-1-1所示。
从图3-1-1中可知,合同类型与计价方式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每种合同类型均可选择定额、清单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之一;反之,定额、清单任一种计价方式可选用任一合同类型。
(1)甲乙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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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1 合同类型与计价方式关系
一般来讲,建筑面积在(2~5)万m2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应少于30天;5万m2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应少于50天;其他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应少于30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应少于50天。
(2)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前,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清单工程量出现差异时的调整办法。
招标人清单所列工程量,不是投标人的风险范围。因此合同和补充协议要注意,合同如未签,在签约时一定要明确是“单价合同”还是“暂定总价合同”,暂定总价合同要明确可调价条款。不对清单量负责,这是任何中标人都应该坚持的,最多只是在计量允许误差(如约定±2%)同意不调;否则利用清单招标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如施工图定额预算包干合同),不予调量,中标人在签约时可以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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