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法:四步法快速实践!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法:四步法快速实践!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5.2款将合同价格定义为:“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合同价款1096.9910万元。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法:四步法快速实践!

一般来讲,工程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工程量不大而且能准确计算、风险不大、技术简单的项目。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得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1.5.2款将合同价格定义为:“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随着建设市场的体量规模越来越大,承、发包双方因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这就需要双方事先对固定价格合同的选择使用进行认真分析,力求合同固定总价条款的严密,以避免随着建设工程的全面展开而逐步显现出弊端,引发建设工程固定价格合同的纠纷。

实例3-1-1】 某年(第1年)7月,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所有的住宅小区1、2号楼工程由B公司承建。质量等级:优良。建筑面积:16373m2。承包范围:土建工程及水、暖、电安装工程(不包括基础处理、铝合金门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096.9910万元。

合同签订后,B公司进场施工,B公司先后于第1年11、12月将该工程交付A公司使用。

第2年1月,B公司向A公司提交结算报告(对合同范围内工程进行重算,总价增加),A公司收到结算材料后未予答复。后双方发生结算纠纷。

以下采用“四步法”对此实例分析见表3-1-1。

3-1-1 “四步法”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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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

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容易对合同范围产生争议,即哪些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哪些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在签约时施工图已具备的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施工范围以避免日后争议。如果在招标投标和签约时没有设计图,边设计边施工,合同即使约定固定总价也是没有计价依据的,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定为固定总价合同而不予审价。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审价依据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仅在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需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结算工程款。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例会纪要等,均是审价的基本依据。

实例3-1-2】 某年(第1年),A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B企业厂房工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A承包商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B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双方遂形成争议。

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1)“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第1年6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例争议工程用钢量为7000t,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余万元。A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业主B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B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2)“量差”争议。A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并认为业主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5天的编标时间,在这5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B予以补偿。而业主B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3)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B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承包商A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业主B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余万元。承包商A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业主B应追加合同价款。业主B则不同意这个要求。

以下用“四步法”分析见表3-1-2。

3-1-2 “四步法”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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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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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3-1-3】 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装修合同。

结算时双方发生造价纠纷,乙方称工程量有增加,要求甲方给付增加工程款,并申请对工程造价及增加量部分的价款进行鉴定。

甲方承认工程量有变动,但称并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即包死价55万元。

以下采用“四步法”对此实例分析见表3-1-3。

3-1-3 “四步法”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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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3-1-4】 某年,甲乙双方签订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填充式格式合同)。

合同履行中双方就工程量的变化部分做出了确认。乙方主张因工程量发生了变化,每平方米500元是暂定价,故请求全部工程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用四步法分析见表3-1-4。

3-1-4 “四步法”分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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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因素,见表3-1-5。

3-1-5 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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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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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方式是合同中最核心的条款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1“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由此可见,承发包双方如果要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就应对上述条款的内容做出详细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固定的,无条件固定总价合同是不存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设计变更,是不能对工程总价申请司法鉴定的。

在固定价合同当中,如果存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且双方对于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何计算没有约定的,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在双方差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尽量协商。

2.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广泛,但为避免在计量支付与结算中产生争议,业主应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各分项进行详细的描述,否则极易引起争议。

采用单价合同时,招标文件应对不平衡报价加以限制。

工程市场上经验表明,所有单价合同的项目在完工后,乙方实际结算收入与合同金额从来没有相等过,因此乙方运用不平衡报价在单价与工程数量的矛盾上做文章,寻找标书中存在的疏漏,在自己核算分析的基础上,投标时做出“人为”地合理调整,最终将挣回潜在的经济收入。下面通过数学演算,详细说明这个问题。

如果乙方在计算成本后,对于A、B两个分项工程拟按常规平衡报价填报下面的单价到清单报价单中,见表3-1-6。

3-1-6 常规平衡报价的清单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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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A、B两个分项工程的总报价为A+B=(5000×100+3000×80)元=740000元,现在,使用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

若A、B两个分项工程的单价分别增减25%,则A项工程的单价由p增至p′=100×(1+25)元/m3=125元/m3,B项工程的单价c减至c′=80×(1-25%)元/m3=60元/m3

调整后A、B的总价为A′+B′=(5000×125+3000×60)元=805000元,(A′+B′)-(A+B)=(805000-740000)元=65000元,即比用常规平衡报价增加了65000元,使得合同总价也增加了相应金额。

但是,为了保持合同总价不变,这种形式上的增加应予以消除,即将增调回到零。调零的方法是将上面调整的单价之一固定,在总价不变的条件下,再对另一个单价进行修正,若将B项工程的单价维持在60元/m3,设调零后A项工程的单价为p″,并求出其值:5000p″+3000×60=740000,p″=122(元/m3),即A项工程的单价调整为112元/m3。此时,A、B两个分项工程的总报价为A″+B″=(5000×112+3000×60)元=740000元,即调整后仍维持总报价不变。

同理,若将A项工程的单价维持在125元/m3不变,也可求出调零后B项工程的单价c″。乙方在综合比较后,通常提高预计实际工程数量发生概率较高的那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并对其他分项工程进行调零修正。

A、B两个分项工程的不平衡报价时填报到清单中的单价见表3-1-7。

3-1-7 不平衡报价的清单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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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A、B两个分项工程实际结算结果是:当使用常规平衡报价时,总收入为(7500×100+2000×80)元=910000元;改用不平衡报价后,总收入为(7500×112+2000×60)元=960000元;不平衡报价比原常规平衡报价实际上多收入(960000-910000)元=5000元。

如何发现“不平衡报价”?最常用的方法是单价对比法:招标人通常可将投标书的单价并列于一份清单内,制成“投标人综合单价对比表”,这样很方便比较投标者的单价及总价,通过对比也容易发现不平衡报价之处,见表3-1-8。

3-1-8 投标人综合单价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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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现标书中有某些工程分项的单价出现不合理之处(或高或低)时,而此工程分项在数量上如有较大增减会导致最终工程价有较大变动时,审标人员要谨慎考虑是否将该工程判给该投标者。若投标者的标价很低而审核人员仍然认为应该将该工程评予该投标者,他们必须在审核标书报告中列明原因。

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能只看总造价不看分项单价,因为实际上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个分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要克服只看单价不看相应工程数量的弊病,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并应充分利用第一阶段收集到的工程价格数据,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

甲方可以对清单上各项目单价设立指导价,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控制价。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控制价为投标单位对各项目报价的最高限价;也可以任投标单位自由报价,但规定在总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时,各项目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从而将不平衡报价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这里关键在于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是否合理,能否做到同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杜绝暴利,同时又包括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防止过分压价。这要求招标控制价务必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在评标分析时,评标小组可以借助指导价分析报价差异的原因,甚至用以估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www.daowen.com)

另外,业主须把前期工作做足,深化设计,在设计图和招标文件上将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详细说明,将价格差距较大的各项贵重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明确。对于某些确实无法事先详细说明的项目,可考虑先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日后按实调整,从而堵死漏洞

常见的不平衡报价策略,主要是以下几种,见表3-1-9。

3-1-9 常见不平衡报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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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

对增补项目,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

(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

(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能任意调整。

实例3-1-5】 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分别按15%和1%计取,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分别按47.6%和7%计取。

分析: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

3.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调整方法,一般常见的调整因素有以下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5)甲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可调价格合同有点类似传统意义上的按实结算制度。

实例3-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中对价格调整约定的部分条款如下。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1.1.1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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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d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1.1.2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1.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1.3 其他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4.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在国内不常用,对成本加酬金合同,要注意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可靠性依据的收集,以便有利于工程的顺利结算。

目前,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项目、风险较大、工期较短、技术简单的项目。

此种合同适合在招标时无法确定实际工作范围或高风险的工程使用。招标的时间比较短,但造价控制比较困难,而且因乙方不需承受风险,因而失去提高效率及防止浪费的意愿,因而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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