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必须招标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先应审核明确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5)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www.daowen.com)
3.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招标的条件
工程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施工招标的,应有满足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6.招标文件
(1)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注意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应注意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3)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5)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6)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7)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8)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9)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10)拟选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1)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7.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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