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乃至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定标的依据,同时还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从法律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吸引潜在投标人向其投标;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是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并与之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发信主义,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
【依据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使之条理化、规范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的其他协议。(www.daowen.com)
实践中,合同或补充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会带来一定的纠纷。
【实例2-1-5】 某工程,补充合同的签订没有考虑投标报价时采用的计价依据及其有关标准和规则,规定的计价规则与中标报价口径不相符,为后续的造价调整留下了“活口”。
【实例2-1-6】 某工程,补充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规定了部分内容暂不列入报价,但没有再补充规定该部分项目的结算口径,因此可以理解成该“暂不列入的部分”计价口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对设计变更内容的计价口径,即“原中标单位、费率计算”。
而工程后来增加的补充合同未规定此部分内容的设计变更“按投标费率计算,管理费及部分利润下浮17%”。但报价时是按建筑的总额比例下浮而不是按17%下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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